您现在的位置:中华合作时报网 电子阅读 农村金融>>正文内容

银监会公告透露新信号 省联社改革或折衷渐进

    本报讯  近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银监会启动了新一轮的法规清理工作,对成立以来至2017年5月底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将与“放管服”改革决策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为重点清理对象。

    近日,中国银监会网站公布了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8〕1号)显示:499件主要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50件规范性文件自公告之日起废止;34件规范性文件自公告之日起失效。其中,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有关的4份重要文件“继续有效”: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4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75号)。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规范履职行为防范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0号)。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38号)。以上4份文件,一脉相承,与时俱进,对于2003年以来的农信社改革和省联社工作扎实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有观点认为,《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与《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这两份文件本身,在一些重要细节上并不一致,后者更具“改革性”,在深化改革呼声日隆的今天,两者并存,似乎预示改革进程“陷入胶着,难以决断”,下一步改革或将谋求“折衷求稳”。

    例如,针对省联社的职能,《规定》阐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权,省联社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意见》则明确为对社员行的“服务、指导、协调和行业管理”。“管理”“指导”“协调”“服务”,4个关键词的位置变化,曾被业界视为深化改革的例证——省联社新一轮改革的帷幕被正式拉开,这一轮改革的焦点,集中在省级联社如何实现‘淡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服务职能’以及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上。如今二者并存,何去何从?

    另一种观点认为,眼下新一届政府和新的金融监管体系新局初开,《规定》和《意见》同时并存、继续有效,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因为这两个文件,类似省联社的“基本法”,具有互补性质,界定了其存在的合法性和未来趋向;至于深化省联社改革的“进度”,在政府部门众多迫切需要改革的重大事项中,省联社改革的“优先级”,未必靠前。所以,近两年内折衷考虑,谋定渐进,或是最优之选。

    分析人士指出,面对日益复杂严峻的地方金融市场局面,加快完善和深化《意见》中确定的以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为基础的“深水区”改革,坚定落实县级农信社法人地位,促进省联社有效履职、更好地为成员行社服务,已经迫在眉睫。

    (本报综合整理)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字体: 】【收藏】【打印文章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