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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体制变革历史的回顾与思考

农村改革40周年感言

纵论农村改革40年

  发端于1978年的农村改革,已经走过了40年的光辉历程。农村改革的巨大成就,不仅带来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历史性变化,而且有力地支持了整个国民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农村改革的创新实践,不仅为我国成功实现经济体制转轨积累了宝贵经验,也为世界一些国家实现经济转型提供了有益借鉴。回顾总结农村改革40年发展的历程和经验,研究探讨我国当前三农发展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于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引领小农户对接大市场都有积极的意义。从本期开始,本报将在本版开设“纵论农村改革40年”栏目,邀请专家学者对改革开放40年间我国农村改革的历程进行梳理和分析,敬请关注。  


  农村改革的核心是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其主要矛盾斗争是人民公社集体化体制与农民家庭承包责任制两种经营体制的对决,结果是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显示出蓬勃的发展活力,而集体化体制则黯然落败。这场体制变革牵动亿万人心。记得改革成果初见时,神州大地一片欢呼,同时也有人大感惊异:江山一统多年,貌似强大、神圣的集体化体制,怎么就这样被农民无情地推倒了?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神力何来?集体化的问题在哪里呢?

  时过40年,这些问题仍然值得深思。

  一、农业集体化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

  新中国建立伊始,我们坚定地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必然的,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但如何实现这一宏伟目标,认识和行动上难免受到历史的、时代的局限。新中国建立时,整个国家还是一个贫穷落后的农业国,农村是千百年来不变的一家一户的传统小农生产,生产力落后,农民贫穷,农村经济、社会凋蔽。土地改革之后,面对汪洋大海般的小农生产,如何带领他们走出贫困,发展生产,进一步走向现代化,是一个世界级的难题。环顾世界,各国为改变农村、农业及农民的弱势地位,采取的主要办法是把分散的个体小生产“组织起来”。具体做法有两种:一是欧美等国普遍实行的,农民等小生产者在家庭私有制基础上建立的合作制经济组织。这种合作制20世纪初已传入我国,但实行得不普遍。我国既已选择了社会主义,把消灭私有制作为首要目标,当然就不可能采用这种私有制为基础的“合作制”。我们可选择的只有另外一种办法,这就是苏联创造出来并正在实行的一切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农业集体化。

  苏联建国初期在农业发展道路上也经历了一番曲折。国内战争结束后,列宁认识到在生产力落后的俄国,不能直接进入社会主义,果断地终止了“军事共产主义”,改行“新经济政策”,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共存,大力发展生产力。他在病重期间口述了《论合作制》,进一步明确指出,在农村通过发展合作社,特别是流通领域里的合作社,而且要“经过整整一个历史时期”的发展,引导农民逐步走向社会主义道路。1924年列宁病故。斯大林接班后,急于实现他提出的“一国建成社会主义”的设想,1929年便终止了“新经济政策”,开始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在农村则转而实行消灭富农阶级,农村一切生产资料归集体农庄的 “集体化”。新中国建立时,这一模式正一枝独秀,已在苏联取得形式上的成功,并在东欧各国推行,自然也就成了中国现成的榜样。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照搬了“苏联模式”,以苏联的集体农庄模式设计了我们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组织、运作形式:土地、耕畜、大农具等生产资料完全归集体所有,而农民成了失去一切生产资料和生产经营自主权的纯粹劳动者,参加合作社的集体生产劳动。

  其实,苏联农业集体化对中国的影响并非从新中国建立后才开始。苏联在1932年底建成了农业集体化。他们的指导思想及具体做法早已传入中国,引起我们党领导人的重视。早在延安时期,1943年11月,毛泽东主席在招待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发表《组织起来》的讲话时就说:“在农民方面,几千年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而改变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通过合作社,达到集体化。毛泽东主席的这次讲话是对苏联农业集体化道路的认可,也预示了未来新中国农业发展的方向。此后,党领导的各个根据地就开始出现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组织。这是中国农业集体化的萌芽。

  新中国建立后,很快就在全国农村展开农业合作化即集体化运动。把中国农业的前途定在集体化上,其信心何来?首先是崇高的革命理想和激情。当时苏联及社会主义各国流行着一种激进的思想认识,认为无产阶级只要掌握了政权,采取措施消灭私有制,实行公有化,社会主义制度就可以建立起来,生产力就会跟着来一个“飞跃”,快速发展。忽略了生产力发展这一决定性因素,以为不经过商品经济发展就可以建成社会主义,甚至认为越是生产力落后的国家,越有利向社会主义“过渡”。这种穷“过渡”思潮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产生过不小的影响。除此之外,最重要的根据就是苏联的农业集体化的实践及所取得的所谓“成功”。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苏联通过集体化使农业生产发展,机械化现代化水平提高,农民生活富足、幸福的宣传深入人心。“点灯不用油。耕地不用牛”,“电灯电话、楼上楼下”的说词,人人耳熟能详。苏联经验使我们坚信,只有集体化才是中国农业迅速发展,农民走向富裕的唯一正确道路。选择集体化道路的第二个根据是基于对小农经济局限性的片面化、绝对化认识。认定小农经济个体生产经营,规模小,风险大,增产潜力小,发展缓慢。更可怕的是它还具有天然的自发资本主义的“危险倾向”,会时刻不停地向两极分化。若任其发展,农村中少数人就会发展成富农剥削者,多数人就不得不忍受贫困甚至破产的痛苦。而防止这种“危险倾向”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行集体化。

  集体化寄托着我们美好的理想。它不仅能够加快农业生产的发展,而且能有效防止农村两极化,引导农民共同致富。于是中国农业合作化满怀激情地行动起来。1953年冬季开始宣传动员,1954年全面铺开,1955年夏季之后,毛泽东严厉批判了所谓“小脚女人”即“右倾机会主义”,从此开始,政治、思想上的斗争、批判不断加剧,农业合作化成了一场疾风暴雨的政治运动,发展速度急剧加快。1956年底,全国农村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农业合作化完成之后并没有停下步来。1958年秋天又兴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并在9月一个月内在全国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公社化追求“一大二公”,陷入更大的空想,经济发展上要“大跃进”,“超英赶美”,所有制形式上要向更高形式的“大公”过渡,先“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并准备向共产主义“过渡”。结果出现了破坏力极大的“共产风”,国民经济及人民公社都陷入危机,不得不进行调整、“后退”。人民公社集体经营体制“退”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才最终确立下来。

  中国二十多年来的实践及苏联东欧各国实行的结果都证明,所谓农业集体化能够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共同致富的设想,像近代史上许多空想社会主义实验一样,也是一个看起来十分美妙、却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空想。它不能解决中国农业的问题,没有给农民带来实际利益。中国农民不满集体化,他们的反抗从合作化到公社化的二十几年间从未停息。他们的反抗方式一是全国性的消极怠工;二是一有机会就实行包产到户。二十几年间,全国性的包产到户风潮三起三落,规模、声势一次比一次大。1960年代初的这一次,全国有30%以上的生产队实行。安徽名曰“责任田”的包产到户,全省90%以上的生产队实行。在农村改革的洪流中,人民公社集体经营体制,终于被农民推倒。

  二、农业生产最适合家庭经营而不宜实行集体化

  实践证明集体化不适合农业生产。但集体化在中国毕竟实行了二十余年,为建立、维护这一体制,又进行过无数次批判斗争。伤害了许多人,也搞乱了人的思想。公有化程度越高越好,但组织规模越大越好,小农生产一无是处的陈旧观念在某些人的头脑中还残存着。时至今日还有人说:中国农业集体化因为受到“大跃进”“共产风”的干扰,所以没能显示出其优越性。言外之意是集体化是有其优越性的,没有那些干扰,是可以成功的。

  这是毫无根据的臆测。如果不发生“大跃进”之类“左”的极端错误,可能不会出现“三年困难时期”那样严重的危机,但农业生产、农村经济的长期停滞,农民陷入穷困的局面,是无法避免的。中国“大跃进”、 “共产风”的破坏是巨大的、毁灭性的,但时间不长。真正长期阻碍中国农业发展的是生产经营体制上的集体化。在集体化体制下,即使没有太大的天灾人祸,农业也不可能健康发展。对此,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还有人提出,不要笼统否定整个农业集体化。在高级社时期,农业就没有出现后来那些严重问题。按这种说法,如果不搞公社化,继续实行高级社,农业集体化还是可以成功的。这种说法也完全不符合实际。我国农业集体化经历了几个阶段,从互助组、初级社起步,1956年实现高级合作化。1958年9月实现人民公社化。但真正实行所谓“一大二公”的公社所有制的时间很短。从1958年冬天开始,以两次郑州会议为标志,就开始对公社“一大二公”体制进行调整,从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后退,并划小公社及所属生产队规模。从此开始,人民公社放弃了“一大二公”体制,之后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体制。从本质上说,调整后的人民公社实际上是高级社的性质(主要是生产资料完全的集体所有制及按劳分配),初级社的规模。所以中国的农业集体化,前后二十余年,但真正实行半社会主义的初级社及“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所有制的时间都很短(前者一年左右,后者不到半年),其绝大多数时间实行的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的体制,其中包括形式上挂着人民公社牌子而实质上是高级社的那十几年时间。农业问题专家杜润生说,高级社是我国农业集体化的主要形态。除了“一大二公”、“三级所有”这些形式之外,如劳动上的“大呼隆”、分配上的 “大锅饭”等等弊端,在高级社时期都已形成。只不过它时间较短,人们总以为农业问题出在公社化之后。这是一种误识。

  集体生产经营体制,不符合农民的心愿,更与农业生产的要求根本不相适应。农业生产只适合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而不宜实行集体化。这是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农业生产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一是农业是人类社会生产与生物(种植业的植物及养殖业的动物)自然生长过程相结合的产业。它受到人类社会的及自然条件的双重制约,面临社会及自然的双重风险。所以有人说搞农业是开“露天工厂”,“人管一半,天管一半”,灾害多、风险大。二是农业生产时间、空间上的分散性。农业生产的环节多,周期长,众多的生产环节中的劳动价值难以单独进行有效、准确的计量,因为每一个生产环节都不能直接产生价值(农业生产的价值要在一季庄稼收后的最终产量上才能体现出来),但是,每一个生产环节又都对最终产量有直接影响,甚至某一个生产环节上出了问题,就可能毁掉整个生产。

  农业生产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农业生产要实行集体化,必须有相应的极其严格又极其精细的管理,要比工业管理复杂、困难得多,实际上是难以做到的。工业生产可以实现高度专业分工,因为各个生产环节都可以建立能够独立进行严格的计量、质量考核的岗位责任制,哪怕是生产一个螺丝钉,都产生可以独立计算的产值,都可以建立起明确的量与质的考核及计酬标准。所以,工业生产可以实行社会化大生产,扩大生产规模。一个大型工厂,根据专业分工的需要,建成若干个车间和一条条流水线,把成千上万个劳动者科学地组织起来,工作岗位井井有条。每个岗位上每个人劳动的量与质都能进行有效的考核,每个人的劳动结果都与其报酬紧紧联系。所以在专业分工基础上的工业扩大生产规模,不仅不会造成窝工和资源的浪费,反而会更充分地发挥劳力、资源的潜力,形成规模优势,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农业生产不能形成这样的专业分工岗位,较长的生产周期中,分散的众多生产环节上,没有可以独立存在的中间产品,每项劳动都难以确定科学的计量与考核、监督、验收标准,分配上便无法与产量挂钩。“按劳取酬”的原则便无法实现。

  从我国的农业集体化的实践来看,从合作社到人民公社的生产队,在劳动管理上,对社员劳动的量与质上的考核主要是靠评工计分,分配上也只有按社员所得工分进行。但是,评工计分做到极致也只能反映劳动的量,难以反映劳动的质,体现不了劳动生产最终价值。这是一个随意性极大,毫无科学性可言的“大马虎”办法。在全国范围里,从合作社到人民公社的生产队,自始至终,全国各地几乎无一例外的都无法做好这项工作。所以,在整个中国农业集体化时代,合理的科学的劳动管理、切实可行的劳绩考核、计酬、分配制度一直没有,也完全不可能建立起来。集体经济的管理、计酬办法完全处于随意、自流状态,按劳取酬原则根本无法实现。结果只能是“大呼隆”劳动,平均主义的“大锅饭”盛行。社员“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甚至“干不干一个样”。还有人凭着特殊地位、权力,不干活也可以取得高工分,得到高额报酬。集体体制的“大锅饭”中其实掩盖着剥削行为。还有,在不少地方,评工计分成为社队干部整社员的一种手段。这样的评工计酬办法,怎能体现人的劳动价值,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年复一年,积重难返,形成全国性的农民普遍“怠工”。人民公社集体经济也便从根本上丧失了发展活力。

  我国二十几年的农业集体化的失败,证明了农业不能搞集体生产。集体规模越大,越没有办法搞好。改革前后的经验教训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农业生产最适合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家庭是社会最基础的细胞,具有组织生产的社会功能,它又有极强的凝聚力、稳定性和自主性。一个农民家庭,有一个懂农业生产、责任心强的家长,可以有效地安排生产经营,组成一个有活力、高效率的生产、经营主体。每个家庭成员利益一致,有爱家,团结起来搞好生产的自觉性(如果成员中矛盾利益不可调和,他们则会“分家”即另组家庭)。家庭还可以合理、充分利用农忙及农闲时间,机动灵活地搞好大田及家庭副业生产,达到生产效率最高化、经营收益最大化。而一旦把家庭纳入集体,家庭失去了独立生产、经营主体地位,以上一切长处也就丧失殆尽。

  家庭经营的这些优势,从合作化运动开始就被严重歪曲了,对它的局限性的认识陷入绝对化。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现状,农村改革后我国农业商品化发展的新实践都说明,只要认真实行合作制(绝不是消灭私有制的集体化)并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家庭经营的局限性是完全可以克服的。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水平很高,但都仍然是家庭经营为主要形态。美国农业现代化水平最高,也仍然是一个个规模不等的家庭农场。日本的农业经营规模较小,但有全国及各级农协完善的服务保障,农业生产水平也很高。目前我国新出现的种田大户等新型经济主体,通过土地流转,耕种几百亩,甚至几千亩或更多的土地。可见家庭经营的规模不一定就小。

  农村改革的带头人万里对农业经营体制有深切的认识。他说,农业生产以家庭为单位好,这是农业特点决定的。家庭生产加上社会化服务,有很强的适应性,不光能为农民求温饱,而且可以致富,可以走向现代化。原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搞集体化走了一段弯路,后来先后搞了家庭承包经营。谁搞谁受益,早搞早受益,不搞继续受穷。长期吃不饱饭的社会主义没有什么优越性,必将被人民抛弃。所以我说包产到户不仅救了农业农民,也救了中国,救了社会主义。(《万里访谈录》《百年潮》1997第5期)。

  三、农业现代化离不开合作制

  农村改革的结果证明,农业生产不适宜搞集体化,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却展现出发展活力。但这样并不能说明农民家庭经营是一种完美的经营方式。只靠这样的小型、分散的农业个体生产经营是无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在进入大规模商品生产发展阶段后,它的生产分散、规模小,与国内外市场无法顺畅对接的问题便突显出来了。

  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改革初战告捷时的中国农业就遭遇到这种情况。当时已普遍建立农民家庭承包责任制,虽然同时提出建立“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在原来大队、生产队基础上普遍建立起所谓地域合作经营组织(有的叫合作社,有的叫经联社),但都有名无实。绝大多数地区实际上是千家万户的农民家庭的小规模生产经营。这满足了农民自己直接经营土地的愿望,促进了生产恢复、发展,但与发展商品生产,建设现代化农业的任务不相适应。经过短暂的辉煌之后,到了80年代中期,农村改革、发展都出现了胶着状态。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产品在1984年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之后,1985年便开始出现了全面下降(油料生产1985年达到高峰,1986年也开始下降)。棉、油、糖主要经济作物产量也全面下降,1986年棉花收购只及1984年一半。原来到处喊“卖难”,似乎“过剩”了的农产品,一下子出现了“短缺”,市场供应趋紧,价格上涨,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震荡,使农村流通领域本来就阻力重重的改革难以推进,农产品价格体制改革无法进行。

  造成农业发展出现这一低谷的真正原因是农村体制改革只完成了“破”,而未完成“立”的任务。农村改革后,农业商品生产迅速发展,开始由传统的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向较大规模的商品经济转变。但是,农产品流通体制却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粮食、棉花由国家统购统销,实行定购派购的农副产品多达200余种。农产品的销售市场只靠国家收购,小型分散的集市贸易作补充,整个流通渠道单一、梗阻不畅,不论是什么产品只要商品率稍有提高,什么就“卖不掉”。

  体制问题的第二个方面是农民单家独户分散的小规模生产经营,与商品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农产品“卖不掉”的原因不是农产品“过剩”,而是农民一家一户的零星商品,只能在家门口的集市上提篮摆摊叫卖,无法进入城市的广阔市场。这是农民家庭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中国农民祖祖辈辈都是一家一户的小生产,自种自养自食,商品生产不发达。后来多年集体化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农产品匮乏,多数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村商品交换甚少;当时社员也完全没有市场参与的权力与机会。实行家庭承包之后,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但对流通领域非常陌生,市场信息不灵,生产经营带有很大的盲目性,今年市场稀缺的品种大家一哄而起,大量种植,明年必然“过剩”。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农村商品经济开始发展之际,也正是农民受市场之苦开始之时。整个80、90年代,从南到北,这里因果子卖不掉大批毁烂,农民挥泪砍掉桔树、桃树,因蚕茧没有销路而砍毁桑树,那里宰杀长毛兔、水獭,毁种菜大棚,成吨的牛奶被倒掉,大批水果、鲜花、蔬菜成了垃圾。更有一些地方因政府盲目提倡种某种作物造成损失,形成农民与政府间的矛盾,各类事件频频发生。许多农民辛苦经年而血本无归,欲哭无泪。

  面对无情的市场,吃了许多苦头之后,农民看到自己一家一户单打独斗、生产规模过小无法与大市场对接的弱点。他们开始明白,农业不能搞集体化,但离不开合作制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帮助,要发展商品生产,必须“组织起来”。

  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世界各国的农民等小规模的生产者为求得在市场中的平等地位,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便有“组织起来”的要求。这正是世界各国农民普遍建立合作社的基本动因。这也是80-90年代中国农村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动因。新兴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社不是旧的集体组织的复归,而是中国农民在国际通行的“合作制”原则指导下,结合中国农业商品经济的实际进行的体制、组织创新。

  各国普遍实行的合作制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是小生产者之间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它既不姓“社”,也不姓“资”。它最早出现在近200年前的英国。罗虚代尔小镇上的工人们为了免受商人的中间盘剥,建立起一家自己的消费合作社。后来“合作”的领域逐步发展到生产、服务及商业、信贷等各个方面。成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工人、农民和其他小生产者为发展生产保障自身经济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在长期的发展中,合作制形成若干被广泛接受的合作制组织、运行原则,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各发展中国家广泛实行。国际合作社联盟早于1895年建立。现在欧美各国的农民都要加入三四个甚至更多的不同领域、类型的合作社,依靠合作组织提供产前、产中及产后的产品销售等一整套社会化服务来发展自己的生产。离开合作社,他的生产经营便无法正常进行。不过,世界各国的合作社大多只是在产品加工或销售等某一个环节上合作,不搞生产全过程的合作,更不触及家庭的财产所有权,不改变家庭生产方式。

  新中国选择兴办合作社来改造小农生产是正确的。教训是没有真正实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把合作制弄成了苏联模式的集体化。我们的集体化的目标、组织形式及经营方式,都与合作制的基本理念、原则不同,甚至相悖。我们的合作化在合作形式上,唯有农业生产合作社一家独大。供销、信用等合作社,不仅得不到发展,后来还被并入人民公社或国营商业机构。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 “在1955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及手工业和个体工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现在,人们对农业集体化过程中“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的问题已有较深的认识,但对“形式上过于简单划一”的问题,却少有论及。

  其实,这方面的教训也同样值得重视。新中国建立后,党和国家倡导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大合作。首先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的供销合作社,受到广大农民欢迎,成绩突出。早在1948年9月,刘少奇就在《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与合作社》的讲话中就指出,“中国还是一个小生产占极大优势的国家,还是一个农业国。在这样的国家中,千千万万的分散的独立小生产者,是经过一种商业关系把他们联系起来,并使他们与大工业联系起来,构成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整体。”刘少奇所说的“商业关系”,主要是供销合作社与农民之间的“供销关系”。他指出,“今天供销合作社是一个关键。” “一方面,或是首先是(供销社)把农民当作生产者组织起来,为农民推销除自己消费以外的多余的生产品,供应农民所需的生产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又把农民当作消费者组织起来,供应农民所需的生活资料。”这样,“供销社就成为国营经济与广大农民小生产者密切结合的纽带,使合作社和农民成为国营经济的同盟军。”(刘少奇上述论述刊《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1983年10月第一版)

  人们对供销合作社寄予厚望。期望它通过“供销”活动,不仅搞活农村经济,而且把农民“组织起来”。当时这一作用已经初步显现。到1952年底,供销社已有1.3亿多农户社员,入社农户占全国总农户90%以上。如果再向前一步,完全可以与农民形成更紧密的合作关系。中共中央1983年的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中,对农业合作化的历史经验有这样的总结:“一讲合作就只讲合并全部生产资料,不允许保留一定范围的家庭经营;一讲合作就只限于生产合作,而把产前产后某些环节的合作排斥在外;一讲合作就只限按地区来组织,按所有制的逐级过渡,不允许有跨地区、多层次的联合。”这是我国农业集体化的又一个重要教训。我国的农业集体化违背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把丰富多彩的合作制弄成了形式单一、机制僵死的集体化。发展合作制本来是帮农民联合起来,改变弱势地位,谋求利益最大化的,而集体化却以合作之名来剥夺农民的生产资料,再用“合作”社组织捆住他们的手脚。这就距合作制的本义相去太远了。

  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变革历史经验的现实意义

  在以上三节里,对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农村改革以来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演变的历史作些回顾。总结农业经营体制变革中的历史经验,对今天践行党中央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新中国建立以来近70年间,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主要有四种形态:一是土改之后以土地等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家庭经营,即所谓“小农经济”;二是通过合作化、公社化建立起来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集体生产、经营体制;三是农村改革建立的农民家庭承包责任制。它主要特点是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民依法承包一定的土地的生产、经营权。这已经不是传统的小私有者的个体农业。但从生产、经营规模来看,它还是一种小农生产。四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专业合作社等农民的合作制经济组织。这是对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完善。目前,它正在发展壮大,方兴未艾。

  农村改革以来的40年间,农村、农业的改革在不断深化,经营体制在继续创新,现代化建设正加速推进。应当指出的是,这一切都是在农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农民家庭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农业向现代化前进的基础。

  当前,农村、农业的改革、发展呈现出两大趋势,引人注目。一是上个世纪80-90年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与此同时,供销社、信用社等原有的合作经济组织通过深化改革、为农服务的渠道增多,服务方式创新,能力大大增强。社会化为农服务体系正在发展、完善。二是实行承包后,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从土地种植业解放出来,纷纷走进城镇务工经商,为工业二、三产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有力地促进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同时也为农业发展、农村深化改革开拓了新的空间:如土地依法流转,不仅提高了农业规模化水平,而且促进种田大户、家庭农场等新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这两个方面已成为今天“乡村振兴”的主要抓手。

  合作制的重建已出现了令人欣喜的局面。各类农民合作组织正在蓬勃发展,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79.4万家,44.4%的农户入社。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发展农业商品生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生力军。无需讳言,其中也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地方在推进合作社数量增多的同时,在合作社的组织、运作规范化建设上下力气不够,致使一些合作社不能正常运作。还有的单位或个人领办合作组织目的不够端正,只想享受国家政策优惠,而没有下力气办好合作社。所以有些专家指出,合作社发展中要警惕“‘假、小、空、散’现象”。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指导思想上来看,主要是没有真正理解、实践合作制理念。农民是合作社的主人,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办合作社的最终目标,也是办好合作社的基本条件。忽视办好合作社的艰巨性,是又一个有普遍性的问题。中国农民缺少合作的传统,对合作社理念及运行规则更不熟悉。加上合作社在我国的发展走过二十年的大弯路,给农民农业造成了很大伤害,造成一些农民在感情上与合作组织疏离。农民中真正懂得合作社组织经营运作的人很少,缺乏有办社能力又愿意为农民谋利益的带头人。所以要办好合作社,需要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稳步前进。

  发展合作制是农业走向现代化的一项基础性建设,是一个百年大计,要下力气打好基础。党中央、国务院总结了上个世纪50年代合作化的经验教训,不再用搞群众运动的办法强力推进,而是及时制定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法律来规范合作社的兴建和运作,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各地应当以国家法规为指导,与农民一起学习、掌握合作制的基本原则,积极稳步地促进合作事业稳步发展。在开始时不妨先下功夫办好几个组织运作规范化的合作社,为农民树立一个榜样。让他们从这里看到合作社的力量,也学会办好合作社的方法。

  近些年来,农业合作制的重建,实行土地流转等改革不断深入,农业上“统”的因素多起来。在这种形势下,有些人不能正确认识农村形势,对家庭农民承包责任制的重要作用缺乏了解,在一些地方出现了轻视所谓小农生产的问题。有些人竟然认为小农生产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的残余”,放言要“去小农化”。其实,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小农生产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有合理性和特殊重要性。我国人多地少,农业资源禀赋不均衡。有些地方地少地块又零碎,只能搞家庭经营,精耕细作;从历史发展来看,小农生产是我国农耕文明的重要载体,也是我国传统文化产生发展的基础,也是几千年中华农耕文明形成和发展的源泉;小农生产还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稳定器”的独特作用。即使通过土流流转等措施,农户经营土地的规模有所扩大,但仍然实行家庭承包生产。这样的小农生产在我国将会长期存在下去。现在我们在农村所做的一切,如发展合作制,建立、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实行土地流转,都是在农民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进行的,其目的都在帮助这些小农生产克服其局限性,发展生产,绝不是去消灭它。目前出现的在某些行政权力及下属企业资本主导下的所谓“去小农化”的说法及做法,都是错误的,有害的。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进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小农生产与农业规模化、现代化之间的关系,要切实保障“小农生产”的正当权益,给它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

  (作者系新华社《瞭望》周刊原总编辑、高级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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