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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40年经验和启示

  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持续推进并不断深化的农村改革,不仅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生历史性巨变,而且通过农业农村发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定支撑作用,通过激活和释放农村生产要素融入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为中国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和推进国家整个现代化进程作出了巨大贡献。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创造性探索,也为成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有力支撑。

  农村改革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40年的农村改革就是围绕这一宗旨而展开的。40年来,农村改革取得了多方面历史性突破,积累创造了多方面改革经验,也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趋势性特征。把握这些经验和特征,对于坚持正确的改革发展方向,在新时代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40年的农村改革是尊重农民创造和注重实践创新的改革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改革开放的成功,不是靠本本,而是靠实践,靠实事求是。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

  我国农村改革40年,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实践创新,这是我党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农村改革发展中的具体体现。农村改革发展中的很多重大突破和新生事物,都不是从书本出发、事先设计出来的,而是首先由农民在实践中探索尝试、创新发展,后被国家认可并及时加以总结提炼形成制度和政策,再进行全面推广。

  最有代表性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十几户农民冒着巨大的风险搞起了“大包干”,拉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安徽等地的实践探索使农业生产取得巨大成功,得到国家认可。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肯定了包干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在此基础上,我国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并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在认识和实践上的每一次突破和发展,无不来自人民群众的实践和智慧。他强调,要坚持不懈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亿万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有效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同时也要看到,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持续推进,农村经济社会深刻变革,改革涉及的利益关系更加复杂、目标更加多元、影响因素更加多样,急需提高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新时代深化农村改革,既要加强顶层设计,也要加强基层探索,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在把握方向、坚守底线的前提下,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要善于总结基层的实践创造,使经验升华,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完善相关体制机制。

  40年的农村改革是始终坚持市场化取向的改革

  农业农村是最早引入市场机制的领域,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也是不断推进市场化进程、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不断发挥作用的过程。

  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需要两方面条件:一是要让农户成为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主体;二是要让农产品进入市场、进行市场交易。我国农村改革正是这样,首先通过家庭承包制赋予农户经营主体地位,奠定了农业市场化的微观组织基础;其次逐步取消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改革农产品购销体制,让市场成为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和农业生产的方向标,由此使农业走上市场化道路。坚持市场化取向是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一个突出特征。

  市场化改革的实质是“放活”,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农村改革的过程,就是不断解放农民,破除对农民从业和生产要素流动限制的过程。赋予农户自主经营地位、允许农民搞多种经营、允许农民在农村或进城镇经商办企业、破除农民进城就业限制、构建城乡统一劳动市场等,这一系列改革都是在激活生产要素、扩大市场化经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新时代农村改革仍然要坚持市场化取向,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农业用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在保障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放活并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为扩大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创造条件。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提高利用效率。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提高土地增值收益和财产性收入,让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作用。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40年的农村改革是坚持保障和增加农民权益的改革

  改革是体制机制的革新,也是利益关系的调整。从利益关系的调整来看,农村改革的过程也是不断扩大农民权利和增加农民利益的过程。40年来,我党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利益,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党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先后解决了农民温饱、实现了总体小康,通过新农村建设和精准扶贫,广大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农村面貌发生巨大变化。

  通过建立并不断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为维护农民权益提供了有力有效保障。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探索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都将进一步保障和增加农民财产权益。

  保障和增加农民权益,还集中体现在“多予少取放活”的“三农”工作方针上。通过不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到2006年完全取消了农业税、屠宰税、牧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在中国延续了2000余年的农业税成为历史。不断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和财政支出结构,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先后提出“三个高于”“三个明显高于”和“三个优先”,大幅度增加对农业农村的投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一些重要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从无到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建立,保障标准不断提高。改善农民进城就业政策环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保障进城就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主要粮食品种实施保护价和最低价收购政策,建立和实施农业补贴制度,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持续推进扶贫开发,不断加大扶贫投入,实施精准脱贫攻坚,确保贫困人口和全国人民一道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所有这些,都给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极大增强了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保障和增加农民权益,根本在于党和国家对农业农村的重视和对农民的关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农村的小康,特别是没有贫困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农业、不能忘记农民、不能淡漠农村,必须始终坚持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减弱。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农民的需求更加多样、要求更高。这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保障农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的权益。

  40年的农村改革是不断改善工农城乡关系的改革

  40年的农村改革不是孤立进行的,而是与国家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改革关联进行的,集中体现为城乡二元体制障碍的逐步破除和工农城乡关系的不断调整改善。工农城乡关系的调整理顺,既发挥了农业农村发展对工业化城镇化的促进作用,也发挥了工业和城市对农业农村的反哺带动作用。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纵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同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我国现在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自此,我国开始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战略方针。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党的十九大提出,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得益于政策的有力推动,我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增速连续多年超过城镇居民,工农城乡关系大幅度改善,城乡社会结构发生历史性变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是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处理好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现代化的成败。40年前,我们通过农村改革拉开了改革开放大幕。40年后的今天,我们要通过振兴乡村,进一步开创城乡融合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作者系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本文摘编自《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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