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在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近3000名人大代表中,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孔发龙是唯一一位来自全国农信系统的人大代表。
全国两会期间,在接受《中华合作时报》记者采访时,作为全国农信系统干部员工的“代言人”,孔发龙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提出了四点期待和建议。
期待一:
建立农合机构全国行业组织
更好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精准脱贫和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离不开金融活水。农合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主力军,也是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金融力量。
数据显示,至2017年末,全国农合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2260家,占全国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总数的49.7%;资产总额32.8万亿元,负债总额30.5万亿元,均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13%;存、贷款余额分别为27.2万亿元和15万亿元,分别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16.1%和11.9%;涉农贷款余额9.6万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31%;小微企业贷款余额8.3万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27%;扶贫小额贷款余额1816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72.6%。
“农合金融机构是全国机构网点最多、业务规模最大、服务“三农”和普惠金融领域贡献最为突出的金融机构。”孔发龙介绍说,但是,农合金融机构的全国性行业组织长期缺位,使其在行业发展上缺乏全国层面的战略协同、在政策传导上与国家有关部委缺乏协调沟通、在信息科技运行系统上存在重复建设、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难以实现财政与金融的高度配套与融合。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延长了政策传导链条,不利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控。”孔发龙分析说。
基于上述情况,孔发龙建议:建立农合金融机构全国性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全国农合金融机构整体优势。
“这将更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凝聚众志成城的攻坚合力。”孔发龙认为,这一组织建立后,可以通过更高层面的战略协同,更好地发挥政策传导效应,更好地防范系统性风险,形成多措并举的工作效果,更好地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针对如何建立农合金融机构全国性行业组织,孔发龙也提出了相应的方案。
孔发龙首先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有利于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有利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组建过程中,可以借鉴相关国家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农村金融实际,“在保持县域法人地位和数量基本不变,以及省级法人地位相对独立基础上,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设农合金融机构全国性行业组织,不断增强农合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发展的能力。”孔发龙建议说。
“设立农合金融机构全国性行业组织可以重点发挥五方面职能,包括统筹资源、反馈诉求、互助自律、交流合作、决策参考等。”针对这五大职责,孔发龙做了进一步的解释。
一是统筹协调农合金融机构资源,促进国家相关政策在农合金融机构系统内有效传导,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执行;二是及时向中央有关部门反馈农合金融机构相关诉求,持续优化农合机构改革发展环境,不断提升农村金融服务农村经济能力;三是建立农合金融机构风险互助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农合金融机构增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意识,防范和化解单体或系统性金融风险;四是推动农合金融机构深层次交流合作,建立信息科技、教育培训等全国性服务平台,解决省级机构和县域机构想办而办不成,或办得成却成本大的难题;五是加强对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政策的跟踪问效,全面及时掌握执行成效,为中央调整优化政策方案提供更接地气的决策参考。
期待二:
提高金融债权执结率
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
高效的金融债权执行事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大局,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通过深入基层调研,孔发龙发现,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努力下,近年来金融债权执结率有明显提升,但总体水平仍然不高,不利于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金融风险,更不利于全面依法治国在金融领域的深入推进。
孔发龙认为,“金融债权执行难”主要缘于执行法律法规滞后、执行机制不完善、执行手段运用不充分等多重因素。“其中‘执行工作难点多’也是不可忽略的一个因素。”孔发龙告诉记者,这些难点主要包括唯一住房处置难、带租拍卖执行难和首封法院移送担保物权难等现实问题。
针对当前金融债权执行存在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孔发龙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完善金融案件执行体制。建议法院制定激励措施,完善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有条件的地方成立金融执行庭,配置专业人员,专门负责执行金融案件,确保金融案件执行有序、高效、专业进行;二是探索制定《强制执行法》。将现有强制执行规定予以整合并细化,并根据当前执行工作新形势、新需要,增加新内容,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三是完善联动执行机制。建议建立法院与公安、税务、工商、海关、金融、房管、车辆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以立法形式,明确相关部门对执行工作的责任与义务,形成各部门保障执行的法定机制,建立共享信息、共商对策、相互协助、健康有序的联动执行体系;四是灵活适用执行措施。建议法院等有关部门针对性采取限期报告财产、公告悬赏执行、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各种执行手段,强化司法威慑。同时,灵活采取以资产使用权抵债、资产抵债返租、债转股等各种执行方式,推动案件执行落地。
期待三:
减免抵债资产税费
提升化解风险和可持续经营能力
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效率直接关系到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大局,也事关金融和实体经济之间的良性互动。
但从孔发龙了解到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金融机构在接受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承担的税费负担过重,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抵债资产的处置效率和效果并不理想,影响了金融机构化解风险和可持续经营能力,不利于金融更好地支持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
“建议相关部门对金融机构在接收、持有、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税费予相应的减免,处置流程予以简化。”孔发龙在接受采访时提出了两点具体建议。
一是在税费缴纳方面酌情减免。建议对金融机构在接收、处置、持有抵债资产时涉及的契税、印花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给予适当减免。同时,应适当减免涉及到的诉讼费、资产评估费、咨询费、拍卖费等费用;二是在处置流程方面适当优化。建议对金融机构接收因诉讼产生的抵债资产时,可暂不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凭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文书即可享有处置权,待确定交易对手后直接将抵债资产过户给买受人,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金融机构化解金融风险的效率。
期待四:
实施营改增税收优惠
提升农合机构为农服务能力
在全国两会前的调研中,孔发龙了解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部分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因注册地在地级市所辖城区,按现行“营改增”税务政策无法享受3%的简易计税的优惠,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商银行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能力,也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
孔发龙告诉记者,农合行和农商行是在原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制而来,多年来始终坚持“立足本土、服务社区、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虽然部分机构注册地在地级市所在城区,但其大部分营业网点和服务区域在郊区和乡镇,是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和普惠领域的金融主力军。
因此,他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相关政策,取消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地限制,规定“涉农贷款占比达到一定比例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进一步增强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后劲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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