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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继续对农批市场给予税收优惠

  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通知称,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明确,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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