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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发展养老金融 动力不足亟待破题

    面对老龄化社会的新常态、新需求,养老金融业务已经成为新兴的业务领域。农商银行有必要突破路径障碍,通过金融创新,把握好养老产业的金融需求,统筹解决好养老金融发展动力不足问题,既能推动养老事业的发展,又能形成全新的增长极,获得更大的金融效益。

    “四大困惑”制约养老金融发展

    养老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长,运营现金流难以达到农商银行贷款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普遍属于公益微利性质,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项目自身盈利能力不强,缺乏稳定现金流支持,金融机构不敢贷、不能贷。在需求相对不足、当地收入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民办养老机构只能采取薄利多销的经营模式,回收投资成本缓慢。

    养老机构大多缺乏抵押担保,难以达到农商银行信贷条件。由于多数养老服务机构属于公益事业性机构,用地属于划拨性质,根据《物权法》《担保人》等法律规定,公益性质机构的土地、房屋不属于合格抵押品,一旦贷款出现风险,受制于资产的社会福利性质,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也面临许多困难,银行信贷风险难以有效控制。加上养老服务机构多归属于服务性行业,自身可提供抵质押的资产较少,少数营利性民营机构土地来源复杂、权属不清,难以作为有效抵品。

    支持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配套政策尚不健全。养老机构为社会提供养老服务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理应在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贷款融资等方面政策扶持。但据调查,目前只有税费优惠政策基本得到落实,奖补政策方面多数养老机构只是获得了财政的建设补贴。

    养老领域金融产品不够丰富。由于养老服务业仍属于新兴行业,行业盈利模式尚未形成,多数金融机构在信贷投向上没有设置“养老服务业”这一专门类别,没有专门制定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在组织机构上也没有设立专业营销团队。

    “四个完善”加快养老金融发展

    完善建立养老行业评价体系。根据养老机构行业特点,结合农商银行风险管理要求,建立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名录,加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定期组织开展评级分类工作,对接农商银行,搭建融资需求平台。

    完善调整养老机构准入办法。除民间慈善性养老机构进行非营利组织登记之外,其他的均作为民营营利企业,由民政部门颁发设立行政许可证并监督管理。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让其成为独立的企业主体,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满足养老机构条件的,与民营非营利组织一样享受财政、税收政策,资产可以设定抵押,收益可以分红,加速养老机构的市场化进程。

    完善养老金融服务。农商银行应支持养老领域影响力大、综合实力强的龙头企业,组建多层次的信贷产品体系,推出多种信贷模式;整合现有资源,使资金精准服务于偿还能力强的养老项目。

    完善实施配套政策支持。在加强以养老产业为目标客户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设立养老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出台养老信贷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对微利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贷款适当给予贴息;建立激励机制,将金融机构发放养老服务业贷款情况纳入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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