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的前世今生(五)
农信社管理体制的变迁和省联社改革
四十年来,农信社的管理体制变迁,也可以分三个阶段。
一是农业银行管理阶段。改革开放初期农信社由农业银行全面接管,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附属机构”。
二是人民银行管理阶段。1996年农信社和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由农信社县联社和人民银行承担对农信社的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
三是地方政府管理阶段。2003年开始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又将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政府负责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行业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
省联社,是上一轮改革的历史产物。农信社的管理权转交地方政府后,省级政府承担了对辖内农信社的管理职责和金融风险处置责任,由此组建履行管理职责的具体机构——农信社省级联社(下称省联社),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省联社曾在农信社消化历史包袱、处置不良资产、清产核资、票据兑换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2年,银监会出台《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强调省联社应淡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服务职能以及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各省对省联社的改造有着不同的形式:一是单一大法人模式,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依托省联社,组建以直辖市为单一法人单位的农商行。二是多级法人的资本管理模式,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联社组建了黄河银行、陕西省农信社组建秦农农商银行,对全省县级行社参股或控股管理,变行业管理为资本管理;海南将省会城市农村信用社和省级联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三是多级法人的行业管理模式,如一些省份虽然仍保持省联社编制,但在职能定位等方面均有所调整。
随着农信社改革深入,许多农信社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农商行,特别是上市农商行,其独立法人意识增强,省联社的管理体系与农商行法人地位在运作模式上的矛盾逐渐增大,在建立公司治理机制构架和重大问题决策中,股东意愿和省联社意愿之间难以调和,省联社管理和上市公司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因此,省联社的改造便成为了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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