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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起草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

    8月8日,银监会发布的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691号建议的答复”中称,银监会正在起草《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加快推出银行破产条例。这意味着银行也可以破产的时代将要到来。

    而此前,在5月15日,银监会公布的《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中,关于银行破产风险的条例也列在其中。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主要由《商业银行法》、《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构成,分散且不具有针对性,且央行一直没有推出统一的法律法规。

    银监会表示,此次起草是充分考虑风险处置中与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协议相关的暂缓金融衍生品合同的终止净额结算权力,为快速、有序处置危机银行提供充分保障。

    而银监会也将与立法部门加强沟通,推动法律制度对终止净额结算的支持和保护。同时,银监会与ISDA就我国商业银行建立净额结算安排保持沟通,与商业银行充分交换意见。

    所谓终止净额是指在双方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尤其是一方出现破产情形时的净额安排。终止净额结算与一般净额结算不同点在于,在合约期内,如一方在合约期内发生包括破产在内的违约情形时,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双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并对所有被提前终止的交易进行净额结算。

    在配套制度方面,目前,银监会正在修订的关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和信用估值调整等计量体系,也充分认可净额结算的风险对冲作用。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从制度上,为将来可能的银行破产倒闭奠定了法律基础,这是个前提。”

    早在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就开始酝酿起草银行业破产的条例,经过数次讨论后在2009年基本成稿,但当时全球金融危机蔓延,为了稳定市场信息而一度中止。 

    目前酝酿中的《银行破产条例》,除去实质性地允许银行破产外,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是重要的内容,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开始实施。

    “存款保险就是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表示。 

    曾刚表示,在其他国家,存款保险是破产处置的机构。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的剩余过程是移交存款保险机构完成的。监管部门只是作为监管和判断是否满足破产清算的条件。

    破产的程序需要依据破产法的完善和修正,也是深化金融业体制改革,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的表现之一。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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