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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推五类“共享农庄” 要求海南省供销集团积极参与

  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发展共享农庄为抓手建设美丽乡村的指导意见》,大力推动发展“共享农庄”,使农民转变成为股民、农房转变成为客房、农产品现货转变成为期货、消费者转变成为投资者,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增美。

  《意见》提出,政府重点负责政策引导和规划引领,营造有利于“共享农庄”发展的外部环境;企业、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社及其他市场主体要充分发挥在产业发展和实体运营中的作用;农民通过合作化、组织化等方式,实现在“共享农庄”发展中的收益分配、就近就业。海南省发展以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充分涵盖农民利益的经济组织形式为主要载体,以各类资本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为建设运营主体,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于一体,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农业和民宿共享为主要特征的“共享农庄”。可通过整村综合开发、村庄农房改造升级开发、基地开发三种模式开发建设“共享农庄”。因地制宜建设产品定制型、休闲养生型、投资回报型、扶贫济困型、文化创意型等5类“共享农庄”。

  对于“共享农庄”的运营机制,《意见》指出,要妥善处理好政府、企业和农民三者关系,充分发挥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市场主体在产业发展和实体运营中的作用,确定合理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形成健康发展的合力。

  为推动“共享农庄”建设,海南省将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积极创新财政投入使用方式,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采取先建后补、贷款贴息、贷款担保、担保补贴、以奖代补、股权投资、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发展“共享农庄”,将发展“共享农庄”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创新金融保险政策,积极拓宽农庄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对发展“共享农庄”提供信贷等多元化产品支持。落实用地政策,对农庄中发展设施农业的,其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依法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支持相关农业企业发展“共享农庄”,要求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省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等农业企业要制定专项实施方案,积极发展“共享农庄”,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鼓励市民下乡参与建设“共享农庄”,鼓励能人回乡、企业家下乡、知识分子下乡、市民下乡以租赁、合作方式利用农村空闲农房创业创意、休闲养老养生、乡村办公,发展“共享农庄”。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提高农民的工资性收入,《意见》还提出了农民共建共享机制,其中包括租赁合作参与共享机制、股份合作参与共享机制、生产合作参与共享机制、劳务承包或务工参与共享机制等。尤其是针对股份合作参与共享机制,通过构建股份合作、财政资金股权量化等模式,创新农民利益共享机制,让农民分享产业增值收益,旨在使农民变“股民”。

  《意见》提出,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房屋使用权等入股给企业或者农民合作社,由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将土地、房屋等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运营,利益分配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方式,农民获得土地和房屋股份收益。针对有土地、无资金、无技术的贫困户,积极动员他们把闲置、撂荒土地入股加入企业或农民合作社,领取分红。

  《意见》要求,省级层面成立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发展“共享农庄”的统筹协调、督查督办。各市县政府要比照省设立相应领导小组,按照本意见精神尽快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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