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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为发展与规范破题

  电子商务领域日新月异,新业态、新技术层出不穷,但我国的电子商务环境并不尽如人意,表现为金融支撑体系不足及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等,特别是法律的制定还没有跟上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否认,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技术的发展速度确实让法律很难跟上,但法律落伍会纵容电子商务的不规范发展。电子商务法如果不能及时跟进,势必会拖电子商务发展的后腿,同时也让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电子商务法立法最大的挑战是技术发展太快,业态变化太多,但万变不离其宗,不管电子商务的业态和模式等有多大变化,其本质或目的是不变的。已看清的业态要在规范中发展,看不清的业态要在发展中规范。除此之外,还要在促进发展和规范秩序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为创新和发展留下空间。笔者认为,完全可以把共享经济、社交电商等纳入不同类型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中,譬如共享经济经营主体可以归为自建网站经营者。只要立法部门在该法的制定过程中时刻注意保持定义的开放性,使其能够容纳电商领域新出现的商业模式,一些新业态的发展就不足以对这一框架造成冲击。

  有人认为,法律应该是具体明确的,而电子商务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如何在具体规则和抽象原则之间寻求平衡,这要看立法者的智慧。一部法律的原则性始终都是相对的,好的法律应该努力做到原则性和具体性、前瞻性和现实性的有机结合。电子商务立法既要对电子商务领域当前的根本性问题订立规则,又要尽可能开放包容,能够解决新业态产生的新问题。譬如,电子商务法总则和关于主体分类的部分保持开放性的话,涉及电子商务平台权利义务责任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部分,就应该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另外,即使有的问题没有预料到,也完全可以在实施过程中,通过颁布实施条例、司法解释等,进一步规范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电子商务立法在保护和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应该注重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比如,应明确破产后押金应优先清偿消费者;将预付款进行第三方托管;明确只要是通过互联网买卖商品、提供服务,符合电子商务交易的特征,都应该纳入电子商务法范畴,尤其是微商,因为目前打着微商旗号卖假货、三无产品甚至传销的现象,还比较多。此外,电子商务立法还应该明确,“下单”就应视为合同成立、网络平台须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已不允许我们等待既有法律制度完善之后再考虑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21世纪的竞争是高新技术的竞争,发展电子商务已不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国家发展和人民幸福的重大命题。因此,电子商务立法不能再拖,也不能再等,目前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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