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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是地方政府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有力助手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现代农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服务的支撑。然而,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存在投入高、成本高、风险高、收益低的客观现实,金融资源向支持“三农”事业发展方向流动一直并不顺畅,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农村金融的高效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一直以来,政府在农村金融高效发展和改革中,始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特别指出,“今明两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三农’领域有不少必须完成的硬任务”,其中就包括打通金融服务“三农”各个环节。“三农”事业发展的目标,对各地党委政府推动和引导当地农村金融服务高效发展,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这就需要相应的服务主体来作为政府在农村金融服务方面的抓手,提供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并保证相应金融服务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改革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表明,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发展难题,关键是要找到农村金融发展的内生动力。特别是针对小农户生产的现实条件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建设上下大功夫。一方面,要积极发挥农民的主体性,在市场竞争环境下激发农村金融的内生动力,提升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要积极发挥政府政策导向作用,保护好这种内生动力,通过提供财政补贴以及风险补偿支持,尽可能降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减小金融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同时防止经营异化,避免合作金融走向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丧失存在的意义。

  激发和保护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内生动力,需要在市场、农民和政府间架起沟通的桥梁,让他们得以协同发展。供销合作社作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广大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在改革发展中也正逐渐成为引导农民走向市场的重要力量,在推动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构建“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改革合力中有天然的优势和使命。

  近年来,各地供销合作社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15〕11号文件中关于“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的精神要求,依托基层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开展内部资金互助合作的实践探索,促进了农民全要素合作,将农村储蓄和产生于农村地区的利润尽可能地留在了农村,在推动小农户生产有效衔接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户社会信用发育、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发〔2015〕11号文件规定,在开展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践中,各地供销合作社不仅积极创建合作金融组织,通过规范开展具体金融服务,在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满足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资金需求,还充分发挥紧密联系广大社员的优势,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财务培训、制定生产计划,让农民充分了解合作金融及其运营规则和价值所在,吸引更多人积极入社,实现共同发展、互助互利,为各地党委政府有效支持农民发展合作金融提供舆论动员和示范支持。

  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补齐农村金融服务短板,是时代命题,对地方党委政府稳步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现代农业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供销合作社应稳步推进农村金融发展,勇担农村金融改革重任,为乡村振兴注入金融“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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