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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的前世今生(四)

    农信社重点探索的几大问题

    农信社的产权制度改革和合作制的终结

    从信合社到农信社,去掉了“合作”两字,但这不只是名称变更,更是性质的改变。

    改革开放的前30多年时间里,农信社一直坚持合作性。在20世纪90年代初,“行社分离”改革时,国务院还明确提出,按照合作金融原则重新规范发展农村信用社,将农村信用社逐步改革成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但2003年开启的农信社改革中,就明确农村信用社可自主选择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三种产权制度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统一法人和县、乡两级法人农村信用社四种组织形式。然而,我国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人控制十分严重,即使实践中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产权制度的农村信用社也已经事实上偏离了合作金融的目标而趋于商业化经营。因而,自2012年开始,银监会提出了将全国农村信用社逐步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目标。

    农信社的合作性终结,并不等于产权制度改革结束。当前,监管部门大力推进农信社的股份制改革,积极稳妥组建农商行,逐步优化股权结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安徽、湖北、江苏、山东和江西9省(直辖市)已经全部完成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其他省份正加快推进。总之,进一步明晰产权和加快股份制改革,是当前农信社改革的重要任务,但这已是在商业性原则的语境下,与合作制无关。

    农信社的法人地位与县域法人长期稳定

    如何确定农信社的法人地位,这是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农信社是企业法人,而企业法人在法律意义上是一种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强调农信社的法人地位,旨在强调其独立承担盈亏、独立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国家政策之所以取向于县域法人,是因为当今中国农村金融的需求主体是农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金融需求呈现小而散的特征,需要金融服务更多贴近“三农”和小微企业。将农信社改革成为社区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保持其县(市)法人地位的长期总体稳定,有利于引导其真正做到贴近“三农”、做实县域,发挥自身地缘、人缘、血缘等比较优势,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当地经济。

    四十年来,农信社“法人”概念变迁轨迹,大致可以描述为四个阶段。

    一是乡级法人。1983年之前,农村信用社的机构和经营主体依乡级行政区域设立,这种“一乡一社”的制度,简称“乡社”。

    二是县乡两级法人。1983年以后,开始组建县联社,形成县乡两级独立法人体制,县联社对乡社进行管理、指导和资金调剂。有的地方,县乡两级社相对独立;有的地方乡社是名义独立,实际上由县社控制着乡社管理人员的任免。

    三是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从1999年开始,江苏省率先在全省11个地区选择一个县进行统一法人试点,取消原有乡社的独立法人资格,由县社统一授权经营。截至2017年,县乡两级法人基本消亡,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社也仅剩965家。

    四是省市级统一大法人。县乡两级法人逐渐消减的同时,又出现省市级统一大法人问题。比如,2009年全国首家地市级农商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正式建立,由常州市辖内原5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武进农商行、溧阳农合行、常州市区和新北区及金坛市三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而成。再如北京农商行成立,覆盖了全市10个郊区县和182个乡镇。重庆农商行是在重庆信用联社和39个区县信用社及农合行基础上组建而成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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