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局重申在缅经销化肥规定

  从缅甸农业畜牧与灌溉部获悉,进口的化肥必须有进口执照号和发行人名称(Distrib-utor Name);进口原材料则须有原材料执照号; 如果化肥是本地生产的则必须有生产执照号和生产商/分销商的名称。

  11月14日,第29届化肥委员会会议在内比都农业畜牧与灌溉部举行。据悉,根据肥料技术委员会提交的技术规格,化肥委员会会审查符合标准的肥料的申请并颁发注册证书。

  化肥包装上的使用说明书,必须用缅语介绍或缅语附上其他语言的字体才能在市场上发行。同样,有关化肥中的养分百分比/ 质量保证、品牌名称、产品类型和存储指数等须有国际安全标志、危害意识标志或注意事项等说明。

  化肥委员会处长杜都萨敏表示,喷洒化肥类和生物化肥类的说明书, 必须使用缅语注明和标注注意事项。另外,直化肥(Straight Fertilizer) 进口尽管无需使用说明书, 但复合肥料( Com-pound Fertilizer)进口产品必须在包装中标注说明书,化肥须有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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