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海须注意三大税务风险

  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中国企业逐渐增多,但由于部分企业尚处于境外投资的起步阶段,缺乏对地区间经济形势、税法制度等的了解,加之对跨境税收业务管理了解不充分、处理不规范,导致面临诸多涉税争议和风险。

  信永中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卫刚告诉《中国贸易报》记者,我国很多企业对东道国税法和税收协定情况不熟悉,没有构建起完整的海外项目税务管理制度,很多海外地区法律不确定、税收征管手续复杂,税务风险较大。企业只有做好规划,才能规避境外税收风险。

  不少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平台公司或收购主体的初期,因没有发生实际经营性业务而忽视了纳税申报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收管理科李睿建议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前,针对其交易内容、交易所在地、合同标的等信息,熟悉东道国的管理规范,注重遵守当地的税务合规要求,按当地规定做好日常税务管理工作,最大程度提高境外税收遵从度。还可以选择协商程序解决涉税争议,从而减少花费不必要的税务成本。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走出去企业在进行跨境纳税申报时,常常自行理解相关税收制度和规定,由于对政策存在误判,导致少缴税款或其他税务风险。

  李睿举例说,深圳A公司是主营三类医疗器械的中型企业,为提升技术优势,委托瑞士B公司进行技术研发。虽然,境外委托研发的业务属于免税范畴,但是A公司随后开展了与B公司的收购谈判工作,并初步达成对B公司的收购协议。对此,A公司认为收购行为属于公司内部投资行为,无须第一时间报告税务机关。因此,A公司虽对境内税务机关申报了对外支付委托研发的相关备案,但并未告知其收购B公司股权的情况。从税务角度分析,如果该委托研发服务是A公司对B公司完成收购行为后完成的,则该笔服务构成了境外关联交易,税务机关需深入核查其交易的真实性,以及A公司是否对该笔关联支付在企业所得税中进行了税前成本扣除。后瑞士税务机关对A公司与B公司的技术转让协议和收购协议产生了质疑,并发起反避税调查,导致A公司的相关收购业务与技术研发项目都陷入了停滞。

  很多境外税务机关,常采用谈判和互动的方式解决企业涉税问题,对于企业未主动申报关联信息或其他重要信息的行为,给予的税务处罚往往较重。因此,李睿建议企业主动告知税务机关其海外收购信息与经营情况,避免产生由于关联交易而导致少缴税款或虚列成本的风险。同时,在不了解相关税收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切勿盲目判断,而应第一时间咨询税务机关或涉税服务专业机构,寻求专业的政策支持。

  重复征税风险也是企业跨境税务方面的常见风险。锦弘财税有限公司经理杨明晓向《中国贸易报》记者介绍说,重复征税风险指的是各国在各自行使税收管辖权时,会造成对走出去企业的同一笔所得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我国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即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仍然不能完全消除重复征税问题,特别是企业被对方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补税,将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

  “企业可以利用双边税收协定化解涉税风险。不同税收管辖权地区之间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分配跨国经营及投资所得的征税权,从而提高税收确定性,并通过开展税务合作与双边磋商解决涉税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杨明晓表示。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与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税收协定能够在多方面给我国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等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比如常设机构利润归属、非歧视待遇、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解决税收争议等。

  杨明晓表示,我国企业在境外如果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或遭遇税收歧视等其他涉税纠纷,可依此向我国税务机关提出相互协商申请。当我国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提起协商申请之后,会进行分析判断,如觉得境外税务机关确实违反或者有可能违反税收协定,就会向对方提起相互协商程序,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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