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动披露 海关将从轻或减轻处罚

  主动披露是近年来海关为提高工作效率,推动企业守法自律而采取的一项措施,核心内容是,对于主动向海关如实报告自身违法行为的企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进一步引导企业自查自纠、守法自律,海关总署于日前发布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了企业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海关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有关事项。

  “该公告消除了众多企业发现违规问题主动披露的顾虑。”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辛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新规定对主动披露不予处罚尺度进行了调整,对企业来说是重大利好。”陈辛表示,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在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和敏看来,首先,企业应该建立国际贸易海关与合规体系,特别是应建立定期内审复核制度。新公告规定,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只要主动补税,企业可免于行政处罚。因此,企业应该每两个月定期审核前两个月的申报,一旦发现涉税违规案件,可以确保满足公告三个月的期限要求,避免被处罚。

  其次,自我披露前应做好行为性质认定和法律风险评估。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申报不实都可以向海关自我披露并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待遇。自我披露的对象是违规行为,即海关法意义上的其他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例如走私行为不适用自我披露。

  在自我披露之前,企业应对拟进行自我披露行为的性质进行准确认定,即是否属于违规行为。以税号申报案件为例,一是确定企业所申报的税号是否出现了错误。商品归类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有时,海关由于掌握的商品资料有限,无法准确判断企业申报税号的正确与否,海关官员质疑并不代表企业申报税号一定发生了错误。再如价格申报,特别是跨国公司的系统定价体制下出现申报价格与系统价格不一致的情形,此行为并非一定构成低报价格,要结合合同、发票和对外付汇等综合判定。如果申报属于如实申报,则无须向海关自我披露。如申报不实构成走私,则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如向海关缉私部门投案来解决。二是调查清楚发生违规行为的原因。违规行为发生的原因可能导致行为性质的不同和责任主体的不同。如系主观故意,则可能构成走私行为或走私犯罪。再如,很多企业所有的进出口报关都外报给报关公司,申报错误可能完全是由报关公司造成的。三是尽可能寻找有利于企业的客观抗辩事实和法律依据,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四是对自我披露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自我披露行动方案。最后,准备专业的自我披露报告。如实报告事实,准确阐述原因,依法主张请求。同时,应该附上披露期间披露产品的相关进出口统计数据、账簿和单证等,特别是漏缴税款的明细表,便于海关核实。

  陈辛建议企业在通关后,进行常规性自查自纠工作,利用主动披露制度,及时向海关报告自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降低潜在的行政处罚。同时应用自动化贸易管理系统,在日常业务操作中持续高水平内控管理与合规状态,定期开展复核工作,持续享受贸易便利化措施。若企业经自查后发现违规行为,应尽早与申报地或主管地海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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