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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起,农药经营者 不得拒收包装废弃物

  近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农药经营者不得拒收确属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同时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类型、数量、回收日期、去向等信息。
 
  《办法》共18条,将于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应当遵守其规定。
 
  《办法》提出,要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谁使用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专业机构处置、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财政补充”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办法》明确,丢弃在田间地头等处且难以确定回收责任主体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当地人民政府布局建设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点或委托的农药批发经营者或回收服务机构负责回收。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义务,可通过签订合同等明确各自权利、责任,也可通过签订合同等委托专业化回收服务机构代其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不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按照本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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