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环境下如何用好知识产权投诉机制

  在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断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投诉机制应运而生。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义务,为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知识产权等提供了法律支撑。“当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平台发出投诉通知,要求平台采取必要的措施;平台在收到投诉通知后,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同时将投诉通知转送给被投诉方。”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负责人介绍说,该规定又被称为“通知删除”规则,源于美国,最先被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移植,此后又被侵权责任法借鉴。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普遍认为,当通知满足一定要件时,平台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电子商务法》第42条规定,通知应当包括侵权的初步证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与此同时,司法实务界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足以准确定位被控侵权交易信息的具体信息;证明权利归属、侵权成立等相关情况的证据材料;权利人对通知的真实性负责的承诺。此外,在司法实务中,法院认为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应当包括被投诉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

  在上述负责人看来,有效的通知要件应包括:投诉人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权属证明依据、被投诉产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如商标或专利功能的比对等)。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陈志兴表示,《电子商务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而《电子商务法》第45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将改变过去很多平台经营者在接到通知后仅转送的方式,令平台更合规。

  同时,陈志兴指出,对于上述条款也存在争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能在没有能力判断究竟某行为判定侵权是否成立时,就做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措施。“《电子商务法》中提到的必要措施应限定在哪一层面,需要实践中新案例进行指导。在案例出现前,平台经营者应在从合规的角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理。”陈志兴说。

  当平台内企业收到平台转送的投诉通知后,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时,应如何维权呢?《电子商务法》规定,被投诉人可以向平台发出不存在侵权声明的反通知。据了解,反通知声明包括: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反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网络卖家的真实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足以准确定位交易信息的具体信息;不构成侵权的证明材料;网络卖家对反通知真实性负责的承诺。网络卖家发送的反通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未发出反通知。

  陈志兴表示,有效的反通知声明除了包含证明侵权的初步证据之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被投诉人自身真实的身份信息、权属证明文件或者合法的授权证明或合法的进货渠道及其他不存在侵权的证明依据等、要求恢复的具体链接或被屏蔽的具体内容等以及对反通知声明真实性负责的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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