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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指导农民使用农药产生严重后果将处罚

  问: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即农药经营者错误指导农民使用农药,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该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哪一条处理?
 
  答:《农药管理条例》的处罚条款没有涉及农药经营者指导失误的处罚内容,但是可以按照农药经营者不具备经营农药条件进行处理。
 
  因为,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农药经营者没有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误导了购买人,并产生了严重后果,农药经营者应该承担责任。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他错误指导农民使用农药,并产生严重后果,说明他没有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不能指导农民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可能不具备农药经营者的必须条件。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进行处理。”
 
  他误导农药购买人,并产生严重后果,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的农药造成农药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农药使用者可以向农药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农药经营者要求赔偿。”
 
  农药经营者应该首先对损失进行赔偿,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经营者进行必要的“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考试,不具备农药经营专业知识,不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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