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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撤销含氟虫胺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相关要求,在风险评估、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氟虫胺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批准含氟虫胺农药产品(包括该有效成分的原药、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的农药登记和登记延续。 
 
  二、自2019年3月26日起,撤销含氟虫胺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含氟虫胺成分的农药产品。
 
  相关链接
 
  关于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主要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采取包括旨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和释放的措施在内的国际行动。
 
  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依照其本国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其自有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或其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的具体国情和特殊需要,特别是有必要通过转让技术、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及推动缔约方之间的合作等手段,加强这些国家对化学品实行管理的国家能力,充分考虑到于1994年5月6日在巴巴多斯通过的《关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注意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能力以及《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7中确立的各国所负有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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