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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将免征进口税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该规定所指的示范平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范围,且平台类别为技术、检测和工业设计类;二为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三是累计购置设备总额(国产和进口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四是具有良好的服务资质和业绩,年服务中小企业至少150家,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

  经认定可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及相关规定,按照《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63号)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

  免税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享受免税政策的示范平台将复审申请报告和两年的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测评,出具测评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再进行资格审核。

(欣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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