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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止对印度和日本进口吡啶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3年第7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起5年。2016年2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1号公告,决定调整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8年11月20日,应中国吡啶产业的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75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吡啶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

  2019年11月7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出撤销期终复审调查的申请,并请求调查机关终止吡啶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终止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对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措施于2019年11月20日终止。自2019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不再征收反倾销税。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决定

  2018年11月20日,应中国吡啶产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75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吡啶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13年11月20日,调查机关发布2013年第7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起5年。

  2016年2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1号公告,决定将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Jubilant Life Sciences Limited)所适用的吡啶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17.6%。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8年9月20日,调查机关收到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凡特鲁斯特种化学(南通)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吡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2、立案通知
  2018年11月13日,调查机关通知印度驻华大使馆和日本驻华大使馆已正式收到中国吡啶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2018年11月20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向印度驻华大使馆和日本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外国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非保密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吉友联生命科学(上海)有限公司以及国内生产者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凡特鲁斯特种化学(南通)有限公司登记参加本次调查。

  (三)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8年12月18日,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上述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调查机关同时将上述调查问卷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和复制。

  在规定期间内,国外生产者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及其关联进口商、国内生产者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凡特鲁斯特种化学(南通)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

  (四)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9年8月12日,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交了吡啶反倾销期终复审无损害抗辩意见。

  2019年9月25日,国内申请人提交了对印度吉友联无损害抗辩的评论意见。

  (五)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2019年9月5日至6日,调查机关对提交答卷的国内生产者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之后,上述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材料。

  (六)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复印。

  三、终止调查

  2019年11月7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吡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件申请人撤案申请》,提出撤销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申请,并请求调查机关终止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终止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于2019年11月20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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