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允许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31日
10月25日,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
《通知》规定,申请发行专项金融债的银行,除须满足金融债发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须达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的标准;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在计算“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小微企业贷款将按照75%优惠计算风险权重,而不良率容忍度可根据各个银行实际情况由各地银监局灵活掌握;对小型微型企业客户比例和最近6个月月末平均授信余额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两次批量申请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除银团贷款外,银行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何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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