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类食品安全渎职犯罪将重查
作者: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0日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放纵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七类危害食品安全的渎职犯罪。
通知指出,《刑法修正案(八)》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突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和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为查办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罪提供了有力武器。
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必须同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查办七个方面的案件,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充当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保护伞”的犯罪行为。
好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好法要认真贯彻落实,做到不折不扣。——人民网网友
食品安全犯罪主观故意明确且恶劣,造成危害极大的理应处以重刑!
——人民网网友
“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可判死刑”,未必真正能够保证我国的食品安全,只有唤醒质检部门对食品质量监管的高度责任感,才是食品安全的有效保障。
——人民网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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