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展农村经济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中,往往会遇到资金的瓶颈。有的地方为了解决资金困难,便采取“上面拨一点,集体出一点,农民筹一点”的方式,这种集资方式如果用的适当、用的合理,确实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加快公益事业的建设。但我们知道,美味不可多用,如果滥用这种集资方式,就会适得其反。
有的地方把集资当作家常便饭,修路要集资、美化村舍要集资、安装路灯要集资、办企业要集资、建示范田要集资、修沼气站要集资、修鱼塘要集资、增加体育设施要集资、建立图书室要集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如此动辄就集资,办事就要钱,将集资变成了乱摊派,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反对和抵制是必然的。我国《农业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农民在上缴和承担了各种法定的费税和义务工、积累工以后,没有经国家和地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集资。
切不要以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兴办公益事业,向农民适当筹集资金是必要的,但务必要慎重,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不能超出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切实尊重农民的意愿。千万不要打着发展农村经济和发展公益事业的旗号,强行向农民乱集资,乱推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