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银监部门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股权、银行和监管部门的责任,重点加强了对主要股东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进一步为银行股权管理指明了方向。
目前,农商银行股权管理与股东贷款风险防控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民间借贷意图与银行瓜分股权;股东关联交易、股权质押隐患多;银行与法院信息不能完全对称;与工商部门缺乏沟通等。
面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在股权管理与股东贷款风险防范过程中应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规范开展股权业务。鉴于目前部分农商银行尚未实现股权托管,因此,要明确专门部门负责股权管理,并将部门职责落到实处。股权流转方面,要根据净资产等因素科学合理评估股权价值,合理确定质押率,审慎确定股权质押、转让额度。严密防范利用股权质押、转让形式,代持农商行股权、隐匿关联交易、抽逃农商行资本、输送不当利益、违反信贷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对农商银行股东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一是为防止股东滥用权力,避免其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掏空银行资本,应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股东书面承诺遵守法规规定,按照穿透原则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关联方进行管理。二是应明确授信限额。对农商银行单一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授信余额和合计授信余额实施限额管理。三是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四是建立负面名单和退出机制。将隐瞒关联关系、违规干预银行经营管理、贷款形成不良及违背诚信原则的股东列入负面名单,并重点关注。对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股东,应使其退出农商银行董事会或监事会。
加强对外沟通协调。一是主动接受地方监管部门指导,强化资本管理,加强股权管理的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二是主动与工商管理部门协调沟通,重点解决好当前工商部门因股权管理系统的原因,只登记农商行发起人股东,而未登记非发起人股东的问题。三是主动与司法部门交流对接。法院在公告银行股权司法拍卖之前,一般会从该行调取财务报表用以评估股价,并征求意见。此时,农商银行可向法院发出书面告知书,就竞拍事宜进行磋商,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合理设置竞拍资格。对流拍的股权再拍卖时股价较低不利于农商银行股权管理的,可与法院协商,按照股权真实价值和市场价格考虑确定保留价,尽量降低对股权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