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贷款难”是制约、影响农村经济发展、乡村振兴的一大障碍。相对农村、农民来说,可以用于抵押、质押的物质并不多,有存款者不可能再去贷款,把存款单借与他人质押贷款,不如直接借钱给需要资金的人。而真正资金需求的人群,占农村人口1%不到。
一年前,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两权”),对农村经济发展资金需求者来说,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成效甚微。从实践上看,“两权”抵押贷款后续问题得不到解决,导致“两权”抵押没有很大的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缺少完善可交易变现市场,“两权”抵押物的变现值较低,周期长,风险大,“两权”价值的不均衡,成为制约“两权”抵押贷款办理的重要因素。
笔者认为,解决“两权”抵押存在的瓶颈问题,应着重做好两方面工作。
建立完善“两权抵押”交易市场。实施“两权”抵押政策处于初级阶段,是在实践中摸索经验。首先,应将“两权”输入房产、土地管理系统,采取城市商品住房统一管理、资源共享一样管理,可以在任何一家乡镇土地、房产管理机构查阅,便于交易的查询和办理。其次,在各乡镇以土地管理部门为依托,设立“两权”抵押交易中心,确立上述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抵押后能够终止“两权”抵押物的再交易。对于银行来说,上述部门出具的“两权”抵押贷款合同有效,并承担法律责任,其评估价值真实、合法,是银行办理“两权”抵押贷款的申请、审批的法律依据。同时,政府为支持“两权”抵押的办理,个别地方财政拿出部分财政资金给予补贴,从这方面,证明了政府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决心与信心,但也不同程度引发部分借款人的依赖心里,形成银行钱不用还,政府会兜着的消极心理。因此,对于“两权”抵押政策要做好全面宣传,在产权方面让农户增强产权意识,在政策支持方面,政府鼓励而不干预,政策支持而不过多财力支持,财政是纳税资金,不可随意支配,更不能让贷款需求者有依赖政府兜底的心理,政府更不可为借款人做担保。
完善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的相关法律。不同区域,其农村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不尽相同,存在着地区差异,以各县市(价格差别大的地区以乡镇)为单位,制定自己的“两权”抵押物最为贴近实际的抵押值。地方政府制定的任何方案,都要建立在《“两权”抵押暂行办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的基础上,任何地方政策规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不可逾越法律的红线,任何政策,都不可损害农民和金融机构的利益。为此,两权“抵押贷款事实已在眼前,应尽快制定全国性、科学合理、完善的配套法律政策,消除地方政策在”两权“抵押过程中产生的不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