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2月22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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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赋强公证” 在不良贷款压控中的应用
——以山东寿光农商银行为例
□ 韩奎成

    随着经济周期持续低位运行,实体经济面临多重考验,不良贷款快速上升已制约了银行业务的发展,如何有效防控风险、处置不良,成为摆在各家银行面前的课题。山东寿光农商银行从弥补“借新还旧”不足入手,探索一种“借新还旧+赋强公证”的不良处置方式,更加高效地推进了不良贷款处置工作。

    产生的背景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下行影响,贷款风险不断积聚。银行不良贷款笔数较往年大幅上升,工作量大幅增加,处置压力大、头绪多、困难多,人力和财力成本大幅增长。同时,通过诉讼方式处置不良,也面临诉讼周期长、实现债权成本高等问题。

    目前,对部分赖账户通过诉讼方式依法清收无可厚非,但对于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和个人借款客户,适当宽容,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化解不良,也成为实践中的一种方式。与此同时,通过“借新还旧”处置后的不良贷款,一段时间后也有再次成为不良的风险。而“赋强公证”通过对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此情况下,该行提出了利用“借新还旧+赋强公证”的不良化解新方式,在化解不良的同时,提高了诉讼效率,大大降低了后续依法清收成本。

    法理依据及实施过程

    根据《公证法》第37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该行联系寿光市人民法院、寿光市司法局,并提出关于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关问题的申请,对赋强公证提出初步意见。6月21日,寿光市人民法院、司法局和该行就赋强公证有关问题召开协调会,并达成以下意见:一是明确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必要性。二是通过赋强公证制度并在该行试点运行,由寿光市公证处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强制执行公证,赋予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赋强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出现违约时,经该行申请,由寿光市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该行凭已办理赋强公证的合同和执行证书,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直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受理后,直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三是明确了各方权利和义务。

    7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银监会联合签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业务中进一步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等问题进行明确,通知中规定各类融资合同以及各类担保合同、保函,都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这对赋强公证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也对该行实行赋强公证制度消除了后顾之忧。

    经该行与寿光公证处协商,由公证处直接派人员入驻办公。对于公证费按标的额有关法律规定收取,该行承担大部分公证费用,客户仅承担较少费用,一年内依照该行对借款人的总贷款额度累计计算收费。业务开展以来,该行已累计办理赋强公证18笔、184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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