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国家,以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做质押进行项目融资的模式已经较为成熟。然而,这一方式在我国并没有得到有效认可。因此,明确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否作为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对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特许经营权的质押贷款业务、促进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都具有积极指导意义。
案情简介
被告某污水处理公司向原告福建海峡银行借款3000万元,被告福州市政公司以某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提供质押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海峡银行、被告某污水处理公司、福州市政公司、案外人市建设局四方签订了《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后因某污水处理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故银行诉请法院确认《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合法有效,并拍卖、变卖该协议项下的质物,其有优先受偿权;将市建设局支付给两被告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优先用于清偿应偿还原告的所有款项;福州市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评析
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具体规定权利质权的具体实现方式。但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属于将来金钱债权,质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其直接向出质人的债务人收取金钱,并对该金钱行使优先受偿权,故无需采取折价或拍卖、变卖之方式。况且收益权均附有一定之负担,且其经营主体具有特定性,故依其性质亦不宜拍卖、变卖。因此,原告请求将《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项下的质物予以拍卖、变卖并行使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合规建议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53号指导性案例中,本案的裁判要点主要为两个方面:一是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二是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因此,首先,各级农信社可针对在本社已经以特许经营权进行质押的贷款客户,信贷人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以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为其质押财产申请优先受偿。其次,对于未以特许经营权进行质押但已经存有不良贷款的客户,如发现其拥有特许经营权的,可以申请法院以其特许经营权的收益进行贷款本息偿还。最后,对于正在申请以特许经营权为质押财产申请贷款的客户,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咨询专业人士之后再做授信决定,并且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质权的公示登记制度进行办理,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权利的瑕疵。
第二,对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同时应当注意到,由于被告仍应依约对特许经营事项进行正常运营和维护,若无法正常运营,则将影响到市政工程等的建设或正常运营,亦将影响相关特许经营权收益费用的收取。首先,向相关企业催收、执行特许经营权收益费用时,应当合理制定计划,为相关企业留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证企业发展和不良贷款清收的可持续留存空间。其次,在针对此类企业评级授信及发放贷款时,也应当考虑到其企业性质和收益来源的特殊性,权衡考核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政府信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