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程序中,送达法律文书是重要环节,法律文书能否顺利送达双方当事人,直接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和法律文书的效力。近年来,在商业银行与客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因法律文书不能送达而导致案件搁置审理或者已判决的法律文书迟迟不能生效的情形比比皆是,而部分法律文书虽然送达,但耗费了大量时间、人力和物力,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债权的实现。
法律文书难以送达存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债务人趁此机会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二是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增加诉讼成本,影响商业银行债权的实现。首先,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但是在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无法联系或拒绝签收的情形下,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需2个月的公告期,再加上15日的答辩期和1个月的举证期,仅此项工作就需要3个多月的时间,无疑大大延长了审理期限。开庭审理结束后仍需以公告方式送达判决文书,再加上2个月的公告期,又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限。其次,如果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法院一般要求债务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债务人联系不到的证明,而很多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由于担心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往往不配合出具相关证明,给诉讼文书的送达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导致无法顺利开庭。最后,法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一般要收取600元左右的公告费用,无疑也增加了诉讼成本。
法律文书“送达难”的解决途径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在我国的诉讼程序尚未建立普遍意义上的送达地址申报与变更制度的情况下,为有效解决在非诉阶段与仲裁、诉讼等程序中因当事人不诚信造成的“送达难”问题,商业银行可通过在合同中明确法律责任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具体可在合同中明确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在合同争议解决一节明确约定各类法律文书、通知书等文件的送达地址、签收人。该约定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关于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当事人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明确当借款人、担保人的送达地址或签收人发生变更时,借款人、担保人需对商业银行出具送达地址或签收人发生变更的告知书。否则,将按照原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地址、签收人送达法律文书。
明确因借款人、担保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商业银行和法院或者指定的签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采用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送达地址确认的当事人包括合同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商业银行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时与各方当事人均应签订该条款。
针对债务人失踪、联系不到的情形,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送达地址和签收人,不仅节约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了诉讼效率,而且还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履行约定,使商业银行的债权尽快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