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范围的不断扩大,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2013年,互联网金融以抢入口、抢流量、抢客户为切入点,以更快速、更便捷、更省心为服务模式,以产品新、门槛低、收益高为卖点向传统金融业发起挑战,让银行业金融机构感受到切肤之痛。面对互联网金融发出的“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宣战,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出了不同的策略予以反击。
金融产品创新
互联网金融在支付领域的产品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特点支付领域的产品创新在互联网金融中占据主导地位。这是因为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空间概念,信息的流动和处理速度大大加快,并且支付领域的确定性信息更容易标准化。
投融资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投融资领域的产品创新在互联网金融中更多的是一种尝试,这主要是由于投融资产品,如信贷产品,处理的是不确定信息,需要非常专业的分析评估,尤其是包括了大量非线上的信息,难以标准化,难以从线上到线下,对投融资产品标准化。因此,互联网化的程度很低。
金融产品创新的法律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一是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现有法律规则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属性作出明确定位,互联网企业尤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规章对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平台的产品设计和运作模式略有改变,就极有可能“越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触碰“底线”。 二是涉嫌集资诈骗。目前,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P2P平台主要面临的法律风险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P2P平台先以平台名义从投资人处获得资金,再直接决定投资行为和进行资金支配,有非法集资的嫌疑。三是面临“洗钱”风险。 所谓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民事法律风险。一是在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方面。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的使用,能够使双方在互联网条件下完成合同的签订,具备了方便、快捷的优势,但在便捷的基础上,我们仍然不能忽视电子合同所存在的弊端和法律风险。二是网络信息安全风险,个人信息易遭泄露。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丰富和集中的网络数据更加容易被滥用或窃取。 目前网络金融的最突出问题是“三无”,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为了确保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互联网平台需要储存大量的个人信息。 三是违约风险。以P2P为例,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
法律风险管控
加快相关法律出台。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面临的法律风险,应该从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体系建设为出发点,为强化监管机构监管、金融产品创新主体及金融产品设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提供法律基础,维护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业务秩序。互联网金融由互联网机构为金融机构提供销售平台,虽然金融机构受到证监会的全面监控,但互联网机构却不受此约束,因此相关监管机构应实时了解市场动向,加快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以规范市场行为。
提高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应基于银行领域成熟的网络身份认证体系,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认证体系,建立安全可信的网站认证体系,保证网站真实性。要大力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设备,提高计算机系统关键技术的水平和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以防止客户资料被窃取、客户资金被盗用及来自网络内外部的恶意攻击等事件发生。应采用安全监测及安全控件等方式保证互联网金融交易平稳进行,并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时引入电子认证和签名技术,保证参与各方信息的真实性。
监管适度。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和产品越来越复杂,其风险也正在集聚,有些业务游离在监管之外,容易演变为违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为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司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必须加强监管。但如果监管过严,则有碍于金融的创新;如果监管较松,则必定加大金融市场的风险,所以监管机构应该构建灵活的、富有针对性与弹性的监管体系,既要弥补监管缺位,又要避免过度监管,以促进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良好发展。
加强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惩戒机制。一是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二是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制定信用基准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和限制。三是加快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行业内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四是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通过社会道德谴责形成震慑力,约束企业与个人的失信行为。
加强信用保障制度建设。在金融领域,信用则是一种贷款行为,是一种以偿还为条件的商品或货币的让渡形式。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众多主体在互联网交易平台线上交易模式,需要建立在交易主体信用保障基础之上。一方面,与传统银行注重有形资产抵押、财务报表等“硬信息”不同,借助大数据处理技术的互联网金融更加关心难以定量化获得的“软信息”。另一方面,基于云计算的大数据挖掘技术,可以在大量的非结构化的信息资料中,挖掘出预测欺诈风险和信用风险的信息,从而保障金融活动有序进行。
提升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能力。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动力,是深化金融改革、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在产品创新上,应充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将法律风险成本纳入到创新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