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信用体系建设十分重要,然而,一些区域信用环境差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非用重典而不能建其功。国务院日前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作为我国首部国家级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农信社当以此为契机,加大力度出台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制度,以期在“重典”之下整肃信用环境,还“三农”诚信之本。
以法律和制度为依据。当前,一些地区的农信社正在对信用体系建设进行着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比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信贷信用基础数据库为主的“三库”建设。但是要看到,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贷、虚报冒领等违背信用的现象仍普遍存在,由信用缺失而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不但造成经济损失,更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杜绝这类现象和事故,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根本,建立健全农信社内部的诚信制度,使之成为“重典”的依据。
要上下联动、统筹规划。具体来说,就是加强顶层设计,进而推动地方工作,并逐步建立统一的联动机制。作为国家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3月15日正式开始实施,人民银行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但“山西省征信调查分析报告”指出,山西省征信行业的发展尚在起步、探索阶段,截至目前,山西省共计成立各级信用担保机构也仅有194家,至于对客户失信惩戒的相关法律更是未见端倪。农信社在服务城乡经济过程中,由于“三农”融资难,小额信用贷款被普遍推广,信用环境差以至客户失信造成的资产损失无人买单,令人痛心。各级农信社当依托省联社的支持,借力人行征信系统,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将客户征信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让失信者无处遁形。
守信激励、失信严惩,当是“重典”要义。对守信者进行褒扬,给予物质上的奖励和精神上的鼓励,让诚信精神得到弘扬;对失信者则务必予以严惩,进行经济上的处罚和道义上的谴责,让失信者付出沉重代价。比如在实际操作中,信用社可以将守信激励、失信严惩纳入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文本中,让诚信企业和个人在贷款过程中的手续方面享受优先待遇,让失信者面临贷款难或者直接被拉入“黑名单”等问题。
信用体系建设直接决定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是否能进一步提高,对于农信社的转型提质更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去年山西省联社党委扩大会议上,省联社要求全省农信同仁“切实强化‘三农’金融服务,有效防控各类风险”,当然,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防控风险的题中之义,笔者相信,“重典之下必现信用蓝天”,必然绘就农信社与“三农”更加和谐共进的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