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汝城县基层供销合作社自1952年正式成立以来,虽然企业性质从集体到全民、从全民到集体几经变换,但基层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形成却始终只有两大部分,一部分是社员股金,另一部分是经营积累。基层社的社有资产是其生存发展和服务“三农”的物质基础。加强基层社社有资产监管,实现社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有效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是对基层社最基本的要求。
基层社在资产监管中应该及时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应对:
建立完善管理制度,防止社有资产流失。要按照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要求,积极探索基层社社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尽快建立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监管新体系。
加强内部设计监督,提高社有资产监管水平。为有效保证社有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要有效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有资产管理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切实加强对资产租赁合同管理,坚持做到“三规范”,即:合同规范、管理规范、制度规范,保证租赁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使用安全,真正把基层社的资产盘活、盘优、盘大。同时,要全面评价基层社资产的质量情况,对不良资产要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防止有效资产转为不良资产。
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基层社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意识。为确保基层社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必须在基层社干部职工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强化以下几方面的意识:一是国家在基层社企业设立和运转过程中向企业投入了部分资本(如土地、房产的无偿划拨、财政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减免等),基层社的资产都与国家资本存在密切的联系;二是基层社的资产流失也是社员及企业员工的利益流失;三是有效防止基层社资产流失和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基层社干部职工、企业管理者的共同责任。
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和协调。要求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在基层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等问题上解决几个关键问题;一是基层社无原始依据的所用土地,依据有关法律已用20年以上的视为无争议土地,土地管理部门给予办理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确保基层社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二是基层社是集体所有制,其资产产权不等同于国有资产,在其开发利用时政府应从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减少制约,给予供销合作社开发利用资产的自主权。三是基层社留用的资产被政府划去搞示范性小城镇建设或圩场扩建,要给予一定的补偿。
重视无形资产的管理。目前社有无形资产主要有:企业名称、企业品牌、特许经营权等。管理这些无形资产首先要通过企业评估、商业性评估,并根据企业服务范围,将企业未来可能获得的受益估算为现值由财会部门设辅助账登记在册。其次要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对尽可能自主开发的无形资产及时进行申请注册,达到永久利用和持续改进的目的。关键是无形资产在转让别人使用时,要依据评估的价值确定合理的交易方式。
强化内部监督机制。由于社有资产管理中心所管资产全部在企业,即使再完善的制度,也不能杜绝某些制度受一些条件限制而难以发挥作用,使资产监管发生漏洞。要堵塞这些漏洞,必须通过健全的内部监督来完成。所以应定期与不定期审计企业的资产状况,及时纠正出现的错误和弊端,保证社有资产监管制度有效实施。
实行投资多元化,提高资产效益。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让资产保值增值,只有开放办社,实行投资多元化,扩大社有资产中流动资产所占比重,让企业正常经营,才能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所以要通过内部企业间转让、职工入股、吸收社会资金,尽可能地在改制后创办一些股份制企业,以进一步提高基层社社有资产效益。同时,兴办与吸纳各类农村合作组织,实行基层社和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共存,并逐步融合为为农服务的联合体。
(作者单位:湖南汝城县供销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