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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信贷管理中的若干重要法律问题(五)

□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冯茂林

 

关于依法落实担保责任,避免担保权利丧失的法律问题

    担保状况对农村信用社维护债权意义重大,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中,应当依照《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物权法》以及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避免担保权利的丧失。

    (一)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避免保证人脱保。

    1.避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脱保。

    为避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脱保,要在保证期间内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单独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时,还要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34条规定,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所以,农村信用社对一般保证的主债务人单独提起诉讼或仲裁,也可以对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一起提起诉讼或仲裁。为避免保证人脱保,诉讼或仲裁程序必须在上述保证期间内提起。为避免对保证人的权利丧失诉讼时效,单独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应按诉讼时效的规定,每二年向保证人至少主张一次权利。建议在保证期间内同时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2.避免连带保证的保证人脱保。

    对于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签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提起诉讼等);如非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每两年向保证人至少主张一次权利。《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4条同时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所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必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从农村信用社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应按债权的时效管理的方式管理保证权利的诉讼时效。

    3.对脱保的保证人令其承担保证责任应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农村信用社的催收通知书上的签章行为,不能简单地认为已经延续了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已脱保。能否令保证人重新承担保证责任,关键看原借款保证人是否有重新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明确意思表示。重新确立的保证,如果对保证期间做出了约定,则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保证期间为催收之日起6 个月。

    (二)依法维护抵押权效力,及时行使抵押权。

    1.及时对主债权进行催收并及时行使抵押权,避免抵押权丧失。

    抵押权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为避免抵押权丧失,需要农村信用社及时对主债务人进行催收,保障主债权不过时效。《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农村信用社与抵押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事人约定的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只要主债权不过时效,则抵押权有效。但农村信用社必须及时主张主债权,以避免抵押权与主债权同时失权。

    2.关注抵押物状态并及时行使相关权利,保障抵押权不落空或受损。

    (1)抵押物被转让情况下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担保法》第49条、《担保法解释》第67条、《物权法》相关规定,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后,可以转让抵押物,转让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对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转让,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仍可以就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对于未经登记的抵押物的转让,即使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农村信用社应关注抵押物的转让,要求以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农村信用社债权;对作过抵押登记但其转让未得到信用社同意的,对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对未作抵押登记而抵押物已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但农村信用社原不知情或未同意的,只能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

    对于明显以低价转让抵押物的,农村信用社还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对于抵押物已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农村信用社可行使撤销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抵押物的转让行为。

    (2)抵押物被征收、毁损情况下及时行使权利。对于抵押物被征收、被毁损的,抵押权及于补偿金、赔偿金、保险金,农村信用社可要求就上述款项行使优先权。在因抵押人过错导致抵押物毁损致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担保合同约定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或要求抵押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三)妥善保管质物或权利凭证,及时行使质权,避免损害赔偿责任。

    动产质权或权利质权,因质权人占有出质财产或权利凭证,除质权人应妥善占有质物并及时行使质权外,出质人也可以要求质权人善尽保管义务、及时行使质权。行使质权的措施是与出质人协商处置质物或出质权利,或在诉讼程序中由法院拍卖、变卖出质财产或权利。根据《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物权法》规定,因质权人过错导致质押财产毁损或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导致出质人损失的,质权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所以,为避免损失,农村信用社除妥善占有质物外,应及时行使质权。

    但因不能归责于农村信用社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农村信用社权利的,农村信用社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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