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中的若干重要法律问题》一文,是作者担任河北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期间为基层一线员工培训时的讲稿,内容全面翔实,现实针对性强,2009年度荣获中国金融界科研成果一等奖,并被多家媒体和微信平台大量转载,受到广大读者欢迎。经作者同意并修改后,现以《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中的若干重要法律问题》为题,分多期重新发表,以飨读者。
为更好地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确保农村信用社稳健运行,充分发挥服务“三农”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社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信贷员工,有必要了解信贷管理中的若干重要法律问题,以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关于借款、担保等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是维护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确保农村信用社稳健运行的前提。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要依法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首先要切实做好对借款人的审查。
借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一要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其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是否正常,是否合法有效,主体存续。二要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其贷款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相关规定。三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等。
借款人是法人分支机构时,应审查其是否具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借款的书面授权及授权的真实性,否则应予拒绝。
借款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借款,应审查其书面授权委托书,查看其代理行为是否经过授权,是否超越授权范围,代理权是否已终止,建议与其被代理人直接联系进行核实。代理权有瑕疵的,应拒绝其贷款请求,防止因无权代理而使借款合同成为效力待定合同。如因审查不严已构成效力待定合同,农村信用社应当通知被代理人追认,或及时行使撤销权。
借款人是自然人时,应审查其居民身份证真伪,调查其包括年龄、精神状况等在内的个人情况,防止因借款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使合同成为效力待定合同。如因审查不严已构成效力待定合同,农村信用社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追认,或及时行使撤销权。同时,农村信用社对自然人借款的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以及抵(质)押物是否真实,是否进行登记或有无效力等方面都要重点审查。
其次要进一步做好对担保人的审查。
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农村信用社要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对担保人主体资格审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担保资格。担保人为保证人时,除企业法人、其他合法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的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只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国家机关不能作担保人;除为自己的债务以自有非公益财产提供担保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做担保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物的担保,也必须有法人书面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时,尽管是否履行内部程序不涉及效力问题,但为避免争议,减少风险,还是要审慎审查担保人提供担保前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即提供担保的行为、金额应有符合章程或《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公司法》规定,公司提供担保必须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担保人为上市公司时,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所以,农村信用社应要求担保人提供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有关同意担保及担保金额的决议,股东会、董事会成员签字或印鉴页,以供审查和作为合同附件存档。公司章程应为最新有效的章程,必要时应委托律师到登记机关调取。章程对公司担保事项未作规定的,提供担保的行为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担保人为上市公司时,对于重大担保行为,还要提交资产负债表。
担保人是村民委员会或以村民集体财产提供担保的,为防止争议,减少风险,同样要审查是否有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担保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