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4月25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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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说法:银行失职竟成诈骗犯“帮凶”


 

案情介绍

    2006年11月16日,李某与一自称是某部队军官的张某洽谈买卖部队后勤部的低价石油。张某让李某到银行设立一个账户,用于石油交易。18日,李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某银行开设了个人存款账户。之后李某应对方的要求将存折交给张某过目,张某看后又将“存折”交还给李某。19日李某将16万元存入该存折。20日,李某还未收到油,遂去查询,发现存折上的16万元只剩下10元钱。

    经调查发现,张某于李某开户的当天,又在该银行以李某的名义开设了另一个实名制存款账户,并开办了银行储蓄卡。在洽谈购油事宜时张某将该存折与李某的存折掉换,11月19日李某的16万元实际上存入了被调换的存折中。同日,张某又用手中的储蓄卡以李某的名义从其他支行分别取走现金16万元。

    李某认为,由于银行多处违规操作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原告人民币16万元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张某冒名李某设立账户的行为,导致存折被掉包后所遭受的损失,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审判结果

    原告李某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善,导致存折被人调换,其对存款被人冒领存在一定过错。被告银行为张某以李某名义办理开户手续时,未留存军官证复印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实名制审查,为原告李某存款被冒领埋下了安全隐患,其对李某遭受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原告李某与该被告银行应以3:7的比例承担责任为宜。

案情分析

    被告银行违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商业银行法》等相关规定,违规操作办理个人存款账户和储蓄卡,且未尽到谨慎审查和正当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1.银行在开设实名制账户时,应对客户的身份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是形式上的审查,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是储蓄机构的法定义务。本案被告银行在原告李某开户的当天,又为他人以李某的名义开设了另一个实名制存款账户,并办了储蓄卡,该银行工作人员未进行实质性审查,以致未能识别申请开户人并非李某本人的事实。该行的违规操作,为他人冒领原告的存款创造了条件,故应对原告的存款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2.在本案中,该银行向取款人支付大额现金(一日一次性5万元以上的)时,没有很好地按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也没有提供取款人提前一天预约的相应证据,对存款支付也未采取审慎态度以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应对原告李某的存款损失在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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