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4月4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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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抵(质)押贷款难题待解

□ 安徽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 甘 鹏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规模化经营已经成为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目前,不少地区已经开展了土地流转。为了进一步把土地经营权用活,一些经营户提出了用土地经营权进行抵(质)押的设想。笔者经过专题调研,发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质)押贷款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现状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处于自发阶段,缺乏有效的引导和规范。农户之间流转有的为口头协议,私下自发流转,不遵循相关程序,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纠纷隐患较多。有些即使签订了书面合同,条款也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特别是双方责任、权力、义务不明确,一旦发生纠纷和矛盾,难以解决。

    同时,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土地流转的程序和相关手续,致使土地流转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有的经营户不与农户签定流转合同,而是与村社签定;有的流转合同指向不明,没有流转期限和违约补偿办法;有的对承包户、经营户、村集体三方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明;有的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等等。

    开展此项业务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承包的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设定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具有公共性质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不能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定方式(转包、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排除抵押。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则不能抵押。目前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质)押担保贷款业务,银行将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二是土地经营权缺乏权利凭证。经过调研,辖内大部分地区土地经营权流转仅仅由双方签订一个简单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对于农户与经营户而言,签署了协议,双方已经完成了土地经营权权利的交接;对银行而言,经营户手上的合同或协议并不能作为土地经营权权利凭证,银行很难通过一份合同核实土地经营权的真实状态。

    三是尚未成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质)押担保贷款业务评估机构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质)押担保贷款业务登记机构。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质)押贷款业务的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质)押贷款业务的抵(质)押物登记目前还是空白,如何确定土地经营权的价值,确保抵(质)押状态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得到保护都是当前面临的实际问题。

    四是缺乏有效的流通市场。按照银行经营的一般法则,抵(质)押物一般应满足价值稳定、易保管、易处置等条件。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尚未形成统一的市场,一旦银行要处置土地经营权,将面临较大困难。

    相关建议

    第一,建议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对尚未确权的地区要尽快完成确权工作,对已完成确权工作的地区,要加强管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有效掌握承包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和用途以及土地经营权的变动。

    完成确权后还应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数据库,银行等机构在取得授权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网络等工具查询土地经营权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二,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管理机制。建议相关部门指定专门的主管部门,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引导双方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切实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三,建议建立土地经营权评估和登记制度。主管部门要及时成立土地经营权评估机构,同时还要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流转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户、银行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建议逐步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议各地市人民政府培养并逐步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专业市场,搭建土地提供者与需求者之间的桥梁,也解除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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