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3月28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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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护航助“小贷”稳健发展

□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 李丽娟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主要面向“三农”经济发展、改善“三农”金融服务的新型非银行贷款法人机构,由于具备服务范围广泛、经营机制灵活、贷款手续简便等优点,近年来发展极为迅速。但与此同时,由于小贷公司尚处于成长初期,其经营管理、配套机制和综合监管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急需完善之处。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小贷公司法律地位。尽快制定有关小贷公司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经营范围、业务规范、行为准则、处罚规定和执法主体,为小贷公司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和有效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建议明确小贷公司金融机构身份,使其享受支农金融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拓宽其融资渠道,增强资本实力,消除制度缺陷引发的负面影响,真正发挥其激活民间资本、增加社会资金供给、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

    二是加强信贷投向指导,确保服务“三农”经营宗旨。各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关规章制度,设定由涉农贷款占比、单户贷款比例等主要指标构成的监管体系,引导和监督小贷公司将贷款主要投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将小贷公司信贷支持的合规情况和贡献度等与各项优惠税费政策、财政补贴等挂钩,实施严格的分级指标考核。允许部分经营状况良好、指标考核过关、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成绩显著的小贷公司优先进行增资扩股或向多家银行融资。进一步健全其金融统计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强化对贷款风险的监测反馈。

    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进利率定价回归理性。从当前实际看,要改善小贷公司利率水平畸高的现状,必须消除制度性障碍,从根本上推进其利率定价管理实现科学化。首先要在财政、税收方面给予小贷公司适当优惠,如在创建初期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对发挥支农作用积极的给予特别税收政策以及按照支农贷款余额的不同比例建立分级风险补贴机制等。其次是引导其建立科学的利率定价管理体系,核心是通过风险收益对称原则实施科学化的利率定价体系,而非以高利率水平覆盖风险。同时,还要在小贷公司机构身份尚未完全明确的情况下,可考虑实行差别化政策。

    四是健全监管协调体系,确保小贷公司监管有效。建立由各级地方政府、银监部门、人民银行、工商、财政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和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构建界定清晰、责任明确、监管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防范机构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增生。要适当加大银监、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对小贷公司监管的话语权,发挥其金融管理优势,引导小贷公司拓展金融产品内涵、强化风险资产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制定,进一步建立行之有效、符合实际的内控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模式。还应进一步加快小贷公司的自我调节机制和行业自律组织建设,确保小贷公司充分适应市场变化,提高抵御风险能力,更好地践行服务“三农”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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