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于2000年1月13日在某银行存款4400元,存款期限为1年。后张某将存单放在房梁上遗忘,2011年才发现并持存单到该银行请求提取存款本息。该银行以“吸收该笔存款的县级支行已撤销,债权债务均移交到另一家银行”为由拒绝向张某兑付,后张某与该银行交涉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该银行兑付本金44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该银行某县级支行在2000年12月22日撤销,并将该支行所有存款移交到另一家银行,张某的存款4400元亦包括在内,但该银行一直未通知张某移交的事实。
案情焦点
张某的定期存款到期未取,张某是否存在过失?银行将存款移交后,是否应该承担对张某存款的兑付责任。
抗辩理由
银行认为,张某的定期存款到期未取,张某应属于明知,张某在明知自己的存款到期后未向我行主张,且在我行将存款均已移交给第三人后诉诸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我行已经将存款移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后期的债权债务,故张某的存款本息理应由第三人承担,本案应驳回张某的诉请。
案情分析
关于定期存款到期未取的情况,根据银行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制度,定期存款到期未取又未办理续存手续的,过期存款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故张某的定期存款到期未取并不影响张某向银行主张兑付本息的权利。
此外,张某将存款交付给该银行,该银行为张某出具存单,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该银行将张某的存款移交给另一家银行,系储蓄存款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义务的转让,该转让应当征得权利人张某的同意,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将债务移转于第三人,该第三人是否有足够的效力和信用履行债务,往往不能确定,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实现便不能确定。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合同的影响,合同法规定以债权人同意为债务承担合同生效的要件。但该转让张某并不知情,因此该转让对张某不生效,该银行仍应承担向张某兑付存款本息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