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9年11月8日,银行客户金某在被犯罪嫌疑人安装了读卡器和摄像头的自助银行柜员机上办理了人民币500元的取款业务。第二天,犯罪嫌疑人持复制的银行伪卡在自助银行柜员机上分十次取走了金某账户内的存款合计人民币20300元,银行收取手续费223元。几日后,金某到银行办理了人民币2000元的存款业务,经查询才发现自己银行卡中的存款已被他人取走。
金某认为,银行对自动柜员机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导致原告卡内存款20523元被盗走,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本金及利息。银行认为,其自动柜员机安全符合有关使用标准和要求,被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乃是防不胜防,根本无法尽到此方面的注意义务,不同意赔偿。遂酿成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银行卡被“复制”,存款被盗取,被告银行有无违约行为,原告储户自身有无过错。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储蓄存款合同系单务合同,被告银行对原告金某的存款负有安全保管、及时归还等方面义务。银行的自助银行柜员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实属银行工作人员对自助银行柜员机疏于管理、维护所致。金某作为储户缺乏专业知识,在使用自助柜员机进行交易时,难以辨别、发现柜员机安装的非法装置,持卡取款无过错和违约行为。银行的违约行为与金某的储蓄存款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全额赔偿。
案情分析:
本案中,原告金某在被告银行处开设了储蓄存款账户,并办理了一折一卡,原告与被告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对自助银行柜员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为在自助银行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也是银行安全、保密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犯罪分子能够在银行自助柜员机上安装读卡器、摄像头,窃取储户的信息和密码,复制假的银行卡,盗取存款的事实,证明银行存在重大安全漏洞。因银行工作人员对自助柜员机疏于管理和维护,致未能及时发现和拆除犯罪分子安装的读卡器和摄像装置,给储户造成了安全隐患,为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原告金某储蓄卡的信息、密码被犯罪分子所窃取,是被告银行未能履行其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的义务所致,存在着违约行为,因而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