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议修改完善《担保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健全配套机制。加快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及登记变更工作,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完善确权颁证、抵押登记、价值评估、交易流转、资产处置等配套体系,在财政、税收、贴息、保费补贴、担保费补助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和资金成本,让金融机构由“畏贷”转变为“愿贷”。同时,建立联动机制,办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相关机构,要尽可能降低费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层面应出台保障金融机构和农民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风险防控、损失补偿、农业保险等措施,形成“市场为主、企业履责、政府托底”的“三位一体”保障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的权益。如:重庆建立专项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损失,由财政给予35%的补偿,其中市级承担20%、区县承担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