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仝志辉
监管的主要目标是将资金互助社发展形式限定在合作金融和社区金融的范围内,加强其合作性和互助性。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主要是帮助社员解决融资问题,发展适合当地情况的致富项目。从资金互助社的设计原理来说,它对于集聚农村闲散资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巨大作用。可是一些人利用地方政府有发展资金互助社的政策但无有效监管手段的时机,也利用中央文件有关发展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名义,开始在农村发展非合作社形式的存贷款业务,给资金互助社和其它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带来了极大隐患,必须要加强监管。
任何存贷款业务都有风险。资金互助社虽然是内部存贷,但也有风险,必须遵循科学的制度设计。而目前一些出了问题的资金互助社,有的是不遵守资金互助社的示范章程、短期目标,对于内部放贷项目缺乏足够审核,而更多的是面向非社员吸储、放贷。在全国范围,资金互助社出现问题的案例已经层出不穷,十分值得警惕。2012年江苏省灌南县部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挪用了约2500名储户资金达1.1亿元,这给加强对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敲响了警钟。资金互助社的不规范发展不仅带来风险,而且可能变相抽取农村资金,最终背离它的目的。一些假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大量流向非农产业,甚至被创办人裹挟而去。是时候规范资金互助社和生产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发展的时候了。
对于这些不规范的资金互助社,目前监管极度缺乏。一号文件将监管责任放给了地方,但往往是工商部门认为自己只管登记,向非社员吸收存款涉嫌非法集资应该由公安、金融部门打击;而金融部门认为应该“谁审批、谁负责”,不愿意直接进行监管;负责审批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则认为法律没有赋予其相应的打击手段。此外,公安部门面对这些基层的非法金融现象,一时又缺乏办案能力。
对于资金互助社的监管,首先要按照法律和一号文件精神,按照限定地域、限定对社员开展金融服务,对资金利润的分配要严格遵守银监会有关规定。监管的主要目标是将资金互助社发展形式限定在合作金融和社区金融的范围内,加强其合作性和互助性。要在规范中求发展,改变一段时间以来一哄而上的局面。监管属于政府公共职能,不能强制性收费。要进行全环节监管。对于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信息披露、民主管理、投诉和举报等各个方面应加强监管。此外,还要增强资金互助社的自我监管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