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公司代职工马某办理信用卡,马某在提供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上签了名,并把身份证交给了公司。公司在保证人栏内加盖了单位印章。之后,某公司不但未把信用卡给马某,还用该卡透支37000元。银行找到马某,要求马某承担偿付责任,马某称该款并非自己透支,应找公司偿付,因而坚决不肯偿付。
一种意见认为,公司透支职工信用卡,职工不需担责。
理由是:本案中,虽然某公司持有马某签名的信用卡申请表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但是马某并没有使用该信用卡,作为与银行有结算、代理关系的商户没有尽到审查责任,这种透支风险后果应由银行与商户依据有关规定来承担。但是该透支款的实际使用人是某公司,某公司作为不当得利人应负责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司透支职工信用卡,职工要担责。
理由是:马某明知信用卡可以透支消费,仍然放任该卡被公司持有使用,致使该卡产生透支,虽然不是其使用消费造成的,仍然应当依约向银行承担偿付透支金额及违约金的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以上两种意见都有失偏颇,公司透支职工信用卡,职工是否担责要看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上述案件中,争议焦点是借用他人名义代办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是否该担责,换言之,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还款义务。
案情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理由是:本案涉及到合同之诉和不当得利之诉的竞合问题。信用卡申请表上有马某的签名,并且申领信用卡时有马某的身份证,银行与马某显然已构成信用卡消费合同关系。而马某并没有使用该信用卡也是事实,实际上是由某公司在使用并透支,某公司无合法根据取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
当银行提起合同之诉时,马某应依约偿付透支款及违约金,同时也可要求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然马某承担责任后可向某公司追偿;而当提起的是不当得利之诉时,则应由某公司承担不当得利返还之责。因此马某是否承担责任,不能撇开原告的诉讼请求来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