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点:
农信社是否应承担责任和双方责任如何划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审判结果:
法院酌定由石先生承担其损失的70%,某农信社承担30%,故判决该农信社赔偿石某人民币8503元。
案情介绍:
石某在某农信社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卡上存款3万余元。2009年5月25日,石某在该信用社的ATM机上取款时,因ATM机出现了故障,石某在取到2500元现金时借记卡被卡,于是,便用手机拨打该农信社服务电话,但拨打三次均无人应答。后石某发现ATM机旁贴了一张“银联客服电话96588”的纸条,便拨打此电话,并按电话提示操作,致使石某的2.8万余元存款被骗走,石某发现被骗后,立即拨打110报警。
经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用全国各地5个不同账号,将石某借记卡上的2.8万余元转账6笔取走。但是,至今公安机关仍未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石某要求该农信社赔偿2.8万余元的损失,但该农信社以公安机关尚未侦破认定,原告被骗受损的事实尚不能认定以及原告石先生遭受的“损失”是其不按系统提示操作所致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故石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农信社赔偿其损失人民币2.8万余元。
案情分析:
本案中,石某与农信社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石某没有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未尽到一般储户的注意和谨慎义务,石某的轻信、疏忽与自己的直接错误操作是导致本案的主要原因,故石某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该农信社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未将犯罪嫌疑人张贴的“操作须知”清除,应认定其对ATM机管理存在一定疏漏。此外原告石某三次拨打农信社的服务热线无人接听,得以证实该农信社的服务存在缺陷,故该农信社在本案中的防范义务存在不足之处,存在过错,对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