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8月30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李律师说法:七万元存款谁来赔?


 

案情介绍:

  施某将7万元现金及户口本交给其侄女沈某,委托其购买国库券,后因故未买。一个月后,沈某以施某的名义将7万元存入当地某农信社,并把存单交给施某。在此期间,沈某从所在单位挪用公款8万元。

  沈某怕挪用公款一事暴露,因与农信社工作人员熟识,便以施某代理人的身份到农信社谎称存单遗失,办理了挂失及挂失取现手续,将存款取走用于退回挪用单位的公款。后沈某因挪用资金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农信社支取施某7万元存款的行为被确定为诈骗。

  当施某去农信社取款时,被告知其名下的存款已由沈某代为支取。为此,施某以农信社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农信社支付存款7万元及利息。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存款人存单遗失可以由他人代为挂失,但只限于委托他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补领新存单或支取存款的手续必须由储户亲自办理。农信社在办理沈某的挂失手续时未尽审查义务,特别是支取存款的过程中违反了操作规定,导致存款被沈某支取,构成了违约,应负违约责任。

案件焦点:

    在本案中,有观点认为由于施某的7万元存款已明确是沈某的诈骗所为,与农信社无关,农信社不应代替沈某承担7万元的返还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农信社的行为构成违约,农信社在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将施某名下的存款交沈某取走,违反了金融机构关于存单挂失取款的规定。农信社是否承担赔偿存款的责任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施某与农信社已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农信社对储户存款负有保证安全的义务,但其在办理挂失取现手续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存款被沈某骗取,构成违约。农信社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农信社偿付存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3上一篇  下一篇4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