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7月5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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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到位才能兜底食品安全

□ 秦 晋

  《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日前已经启动,并将增加一些新的内容。其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是,新的《食品安全法》将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设立最低赔偿金。

  事实上,相较于执法机关的被动式监管,消费者群体直接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途径往往被忽视。现实困境是,人们一方面痛斥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危害,另一方面又往往缺乏主动维权和参与监管的意愿。原因无外乎两种:一是维权成本大;二是维权的收益低。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是鼓励维权最切实可行的途径。

  从我国的情况看,2009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遗憾的是,一律十倍价款的赔偿缺乏灵活性,实践中未必能够实现立法的初衷。

  举例而言,一个人买包子花了1元,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若按照十倍惩罚性赔偿,最多赔偿10元,明显不足以威慑违法分子。但现阶段在立法中增加更高比例的惩罚性赔偿金亦不太现实。因此,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框架下增设最低赔偿金制度,就成了当前的最佳选择。同样是上述案例,假设最低赔偿金的标准是2000元,那个买包子的人获得的赔偿数目就不是10元,而是适用最低赔偿额的2000元,其维权收益大大提高。更重要的是,其维权主张必须经过司法确认后才能获得认可,进而对被监管者发生效力。法院的介入,不仅有可能摆脱行政监管欠缺中立性的问题,也可确保执法维权的公正性问题,而且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风险。

  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卫生的当前形势,使得建立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变得迫切和必要,而这也是可以预见的、有可能根治食品安全顽疾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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