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年满“4周岁”,新版《食品安全法》初稿有望近期出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将汇总各方意见,在新版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过程中,做到既要适应我国食品安全改革的需要,也要适应破解食品安全难题的需要,并吸收和借鉴国内外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最新成果。同时,加快建设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据介绍,《食品安全法》将增加一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设立最低赔偿金,但对是否加大惩罚性民事赔偿还有待商榷。
强制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现行《食品安全法》未要求食品企业必须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所谓食品安全责任险是由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经营企业投保并缴纳保险费,主要承担企业及雇员由于疏忽和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中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事实上,食品安全责任险在我国已推行约7年,但由于不属于强制性保险,除了一些大型食品企业投保外,很多中小型企业并未投保。
设立最低赔偿金
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指出,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亟须符合我国国情的管理理论、更缜密的法律制度设计、更先进便捷的技术创新,也需要诉求正当利益的监督制衡机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表示,对于食品质量和安全应该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这包括对于修改侵权责任法,对潜在消费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他说:“设置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要大幅度降低企业的违法收益,同时提升消费者维权的收益。”
因此,修订内容中设定最低赔偿金的思路已经形成,初步考虑最低赔偿金的标准为1000元至2000元。
(曾亮亮 白田田)
新闻1+1:
太平洋保险新推出食品安全责任险
本报讯 太平洋保险近期向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推出两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并在山东等地试点销售。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要求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太平洋保险旗下的产险公司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量身定制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从食品生产加工源头到餐桌的多个环节,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障,满足了老百姓对食品安全保险的需要,也让食品生产企业吃下了“定心丸”。
根据相关保险条款约定,如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发生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因食物中混杂异物导致第三者受伤、残疾、死亡及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太平洋产险提供保险赔偿。其中,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还附加了营业场所责任保险,火灾、爆炸等餐饮场所经营中常见的风险均可涵盖。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