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提出:“用五年左右时间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体改制为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份制金融企业,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奠定良好基础”。围绕这一改革目标,大力推进符合准入条件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已成为农信社解决产权关系、法人治理、经营机制、历史包袱、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问题,打造现代金融企业的根本途径。
一、先期研究制定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整体工作规划是把握改制主动权和提高工作预见性的前提和基础。在启动改制组建农商行前,改制机构应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情况与未来发展趋势,综合考虑、统筹兼顾,研究谋划改制组建农商行的可行性方案及筹建方案,明确改制的总体方向和思路。
同时,应充分提前考虑到工作开展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并形成具有预见性的筹建方案和预案。比如:筹建工作的步骤开展与阶段任务;改制过程中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等指标调控要充分考虑到清产核资后的不良贷款和风险资产影响情况;部门设置要充分考虑到未来农商行的长远业务发展需求,从而保证科学合理;总股本设定要预先考虑到风险资产情况和满足开业后三年资本充足率持续达标等因素。
二、把握政策、精心组织、规范操作是改制组建农商行工作的关键步骤。改制组建农商行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政策规定,因此要求参与机构改制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要提高思想认识,熟悉和掌握各种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并严格按照要求,精心谋划、规范操作,确保改制申报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步骤都符合银监部门的规定要求。
为确保改制组建农商行工作顺利开展,改制机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银监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请示汇报,成立筹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并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同时还要成立具体的工作小组,细化职责分工,制定明确的任务目标与完成时限,责任到人,形成改制工作的合力。
三、确保改制程序依法合规,并取得外部法律支持,是改制组建农商行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在得到银监部门启动改制农商行的许可后,改制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组建农商行、开展清产核资、依法处置原社员股金等相关议案,履行改制组建农商行的法定程序。
同时,根据社代会授权选聘具有改制经验的中介机构对改制组建的农商行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全面摸清家底,客观、公正地反映经营成果。改制工作中,筹建工作小组应聘请具有改制工作经验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改制工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和指导,保证整个改革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
四、规范严谨、客观公正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是摸清原有家底和夯实农商行发展基础的前提。开展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工作是全面反映经营成果,并作为原社员股金处置退股价格与征集发起人确定新股价格的重要依据。
改制组建农商行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要全面审计评估资产、负债状况,充分反映出经营风险情况,并通过清产核资、评估认定净资产,以保障原社员、职工及农商行新股东各方的合法利益;要全面准确清查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情况,正确评估实际风险状况,要针对风险和损失状况,制定出解决措施,为农商行开业后的稳健运行打好基础。
五、谋划好股权设置和调控好股权结构是改制组建农商行的核心问题。改制机构的股本总额设定要结合当前经营规模,并预先考虑到风险资产情况和满足开业后三年规模迅速扩张资本充足率持续达标和到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等因素。
同时,要调控好股权结构,在保证法人股占比达标和保障中小股东利益的前提下优选民营企业入股,逐步形成以法人股东为主体,具有一定数量主业突出、治理良好、利益独立的主要股东的股东结构。并强化股东资质审核,确保入股动机合理,坚决防止关联股东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