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宏观经济的下行,银行业贷款风险逐渐暴露,呈增长趋势。在这样的形势下,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前清后增,压降压力较大。2012年末,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达到564亿元,不良率1.76%,分别较2011年末增加223亿元和0.16个百分点。通过走访调研发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出现了新的特点,个人违约严重。今年2月末,某县联社不良贷款中,农户占50.45%,个体工商户占32.34%,公司仅占17.21%。个人贷款风险比较突出,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亟需修改完善。
首先,等级评定存在道德风险。农村信用社在村成立由信贷人员、村两委和协理员组成的信用等级评定小组,信贷人员往往不了解、掌握农户的基本情况,依靠村两委、协理员的意见确定等级,而村委会、协理员由于不承担任何责任,存在老好人的思想,碍于人情面子,不得罪村民,对某些村民评定的等级高于实际情况,或参与评定的村民都是一个等级,基本都是AA级,从而掩盖了某些农户的不良状况。
其次,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存在着评级授信对象与责任承担者不一致的现象。评级授信的对象是农户,是从事农产品种植、渔业或畜产品养殖、小规模加工的农村家庭,而借款人是家庭中的一员。对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情况亦如此。按照借款合同和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借款人夫妻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而其他家庭成员没有。这就为农户、个体工商户转移财产、逃废债务留下了法律空间。
再其次,实施信用等级评定的初衷与现实已大相径庭,社会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1988年8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印发了《 关于全面清理信贷资产的通知》,指出“评定信用企业、信用户和信用乡镇,作为清理信贷资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评定信用村、户和乡镇,是竞争和巩固农村金融业务的一项带有战略性的措施……在清理信贷资产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把评定信用等级工作全面展开”。实施信用等级评定的初衷是促进信贷资产清理,是对有信贷业务的客户进行信用评定。而目前信用等级评定是贷款的先决条件,是为放贷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在当前恶意逃废债务屡见不鲜,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成为信贷主要风险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应针对以上三个方面,修改完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一是明确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借款人(担保人)与其家庭财产、收入容易划分的,要单独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借款人(担保人)与其家庭财产、收入很难区分的,对其家庭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家庭其他成员写承诺书,或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只对申请贷款的客户及相关担保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三是调查必须坚持两人以上,必须实地详细;大额贷款必须进行二次调查。在此基础上适当确定农户、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村信用等级评定小组的意见只能做参考。四是合理确定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限额,坚决防止授信与实际承受能力、现金流不一致。五是高度重视农户、个体工商户经济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适时调整信用等级。对通过业务验证的信用户,要进行发证授牌,真正落实利率优惠政策,简化贷款手续,鼓励更多的客户讲信誉,促进农村金融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