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5月10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重塑“道德血液”迫在眉睫

□ 邓海建

  近日,山东潍坊峡山区农民使用剧毒农药神农丹种生姜,部分地区用有狐狸、水貂、老鼠肉冒充羊肉,这两起食品安全事件引发全国舆论哗然。

  商家无良,秩序失范。可以肯定的是,卖“神农丹姜”的一定不会吃这种生姜,而以老鼠肉鱼目混珠的也一定不会吃这种假羊肉——这就是活脱脱的“易粪相食”。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潍坊的“神农丹姜”生产者,并不是不能生产安全合格的生姜;而卖羊肉的业主,自然也不是连老鼠与羊都区分不出来。内外有别的标准,坑蒙拐骗的勾当,监管缺失,制度架空,但是同样值得反思的还有:从业者的基本职业道德素养。

  从汉字上看:“食”,仁者良心。一切舌尖上的事情,都离不开出于本心的责任。食品生产领域本就是良心活儿,从传统小作坊到现代生产线,监管再是无缝,制度再是完美,也总有“天知地知良心知”的隐蔽环节。不能指望从事食品生产的人,都能在制度倒逼、法律威慑之下,生产出安全美味的食品,如何平衡好逐利冲动与道德底线的关系,这显然不是法纪能全盘解决的问题。这些年来,围绕食品安全构架的机构与制度并不少,职能机构有了,新法新规有了,专项整治多了,然而,相关问题似乎仍处于频发状态。有数据显示:2011年、2012年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224.62%。实践证明,制度与法律的进步与食品安全事件高发之间,未必存在想象中的关联。换言之,食品安全问题,需要从更全面、更实际的视角来寻求解决之道。

  食品安全形势严峻,国家在严惩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决心很笃定。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有关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最高可判处死刑。只要执法到位,严苛的法律必能产生应有的效力。与此同时,我们仍须看到,构建并重塑食品生产领域的“道德血液”,也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乱象并不可怕,“掷出窗外”也不是唯一选择,只要以道德良心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同时完善制度、规范执法,食品安全上的种种不堪,自然不会成为有碍中国梦的一声叹息。

3上一篇  下一篇4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