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金融机构的信息技术水平日益提高,票据电子化程度逐步发展,电子票据应运而生。2005年3月25日,我国首张电子票据在招商银行成功签发,标志着电子票据正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然而,为何电子票据的发展始终不温不火,票据业务仍然没能跨出传统方式的门坎,是什么因素束缚了电子票据发展的步伐?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
制约电子票据应用的“瓶颈”
尚未确立合法地位。2005年4月,我国正式实施了《电子签名法》,为电子票据的实际操作奠定了法律基础。然而,在1996年1月生效的《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签章〕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票据法》只确立以纸质票据为基础的支付结算制度,没有与电子票据相对应的条款。目前,电子票据还没有受到法律保护,由此导致电子票据相关主体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模糊不清,相关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法律不健全,打击了客户办理电子票据业务的积极性,成为制约其应用发展的最大障碍。
存在安全忧虑。目前,电子商务环境日趋成熟,但人们仍有顾虑,票据市场在消除了纸质票据的伪假风险的同时,是否会产生新的电子欺诈风险?由于电子票据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在,一旦数据传输系统被攻破,可能造成用户电子票据资料泄露,威胁到客户的资金安全。网银应用系统的设计是否存在缺陷?是否会影响电子数据信息的安全?电子数据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成为阻碍电子票据业务顺利前行的路障。
畅通电子票据的出路
首先,对原有法律赋予新的内容解释。票据是一种信用工具和重要的支付手段,发行票据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内容和格式。电子票据是传统纸质票据在电子介质中的继续和发展,所提供的信息是可视的、真实合法的,其签发和流通过程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笔者认为,电子票据之所以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关注和承认,主要是电子票据的“书面形式”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无论是从我国《票据法》的法理上,还是我国票据市场运作来看,都有必要新增解释《票据法》中的“书面形式”、“签章”等,使其既为传统纸质票据服务,又为电子票据提供统一的规则,确立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
其次,完善电子票据安全制度。一个成熟的应用系统才是安全的、可信赖的,需要经由权威的认证机构,从技术上、制度上、管理上进行安全鉴定。建立电子票据安全性的法律制度,明确相关银行、客户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相关人合法权益,做到银行网站本身要安全,客户与银行、客户与电子票据登记网站、银行与电子票据登记网站之间的信息传递要安全,客户与客户之间通过电子票据登记网站交换信息要安全。